銀保監會今日下發《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范機構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八項基本權利。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6月19日,銀保監會將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并發布實施。
業內專家指出,《管理辦法》從消費者角度入手,指向更明確,操作更細化。辦法出臺以后,銀保監會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監管體系更加立體和完善。《管理辦法》保護了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信息安全權等,要求銀行保險機構規范營銷、催收等行為,事無巨細地保護了金融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保護監管體系更加立體完善
具體來看,《管理辦法》共8章,56條,其中,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建立健全消保審查、消費者適當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機構管理、內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機制,指導銀行保險機構健全消保體制機制,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
資深政策監管專家周毅欽表示,國家層面對于金融消費者保護高度重視,近年來相關的重磅文件不少。相繼發布了《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銀保監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關于印發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的通知》等文件。
除此之外,銀保監會還會定期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金融機構進行通報。周毅欽表示,本次發布的《管理辦法》更多從消費者的角度入手,指向更明確,操作更細化,指導銀行保險機構如何具體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文件出臺后,從消費者、金融機構、監管部門的角度出發,銀保監會對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監管體系也更加立體和完善。
金融業資深觀察人士畢研廣也認為,《管理辦法》與之前發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文件相互配合,構建了一個比較完美的體系。《管理辦法》涵蓋了銀保監會管轄的全部金融機構,具有普適性。
銀保監會方面也表示,《管理辦法》是銀保監會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在《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中提出的“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銀保監會在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制定的綱領性文件,統一了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標準,有利于進一步充實和完善銀保監會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并重的監管體系。
保護消費者八項基本權利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管理辦法》規范機構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八項基本權利。包括從規范產品設計、營銷宣傳、銷售行為,禁止誤導銷售、捆綁搭售、不合理收費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此外,《管理辦法》還從保護消費者金融資產安全、規范保險公司核保和理賠活動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從強化消費者教育宣傳、滿足特殊人群服務要求、規范營銷催收行為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受教育權和受尊重權;從收集、使用、傳輸消費者個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管理辦法》指出,對于自動營銷行為,銀行保險機構應向消費者提供拒收或者退訂選擇。還應避免短時間內對同一消費者重復呼叫和高頻發送短信等行為。對于收集信息行為,銀行保險機構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向消費者告知,并經消費者明示同意。消費者不同意的,機構不得采取變相強制、違規購買等不正當方式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
對于催收行為,《管理辦法》指出,銀行保險機構應規范催收行為,自行或委外催收應全程記錄催收過程。催收過程中,未經法定程序或者消費者同意,不得向不具有償債義務人員告知具體債務信息和個人敏感信息。
《管理辦法》還指出禁止駐點,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允許第三方合作機構進駐營業網點或自營互聯網平臺,并以銀行保險機構的名義向消費者推介或銷售產品和服務。
畢研廣認為,適當性管理機制、可回溯管理機制、個人信息保護、合作機構管理機制、投訴糾紛化解機制,這些條款將之前和近期多發的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問題都提出了針對性解決辦法。此前,普通金融消費者投訴渠道有限,《管理辦法》出臺以后有了具體的糾紛化解機制。此外,《管理辦法》事無巨細,細化和涵蓋了多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場景,使得有理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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