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李海顏)為推動商業銀行提升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質量,有效識別信用風險,及時充足計提信用風險損失準備,5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年對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情況進行一次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不斷完善實施流程。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評估時應重點關注: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是否已經充分覆蓋適用范圍內承擔信用風險的表內資產和表外項目、是否充分考慮了所有獲取的內外部信息對信用風險的預期影響,包括國內外重大事件及其他前瞻性信息的影響,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中對未來宏觀經濟多情景指標預測值及其權重的設定是否過于樂觀或過度悲觀以及商業銀行已計提的信用風險損失準備是否能夠有效覆蓋預期信用損失。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至少按季度更新一次預期信用損失評估結果,根據評估結果及時、充足計提信用風險損失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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