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銀保監復〔2022〕1號
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關于核準常會新任職資格審核的請示》(寧銀發〔2021〕222號)收悉。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3號)、《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保監會令2018年第5號)有關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核準常會新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忠分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
二、擬任人應自核準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并向我局和吳忠銀保監分局報告。若未在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批文失效,我局將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三、該人員出現辭職、解聘、停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以及受到處分等情形時,你行應當在3日內書面報告我局和吳忠銀保監分局。
寧夏銀保監局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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