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開發銀行印發《關于開展開發性金融支持勞務協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設立勞務協作貸款,融資支持勞務協作成效良好的企業,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崗位。
《通知》提出,堅持市場主導、政府調控,因地制宜、擴面提質,創新機制、務求實效的基本原則,給予參與勞務協作企業開發性金融支持,鼓勵引導企業并撬動更多市場資源支持勞務協作,加強金融創新,優化信貸資金擔保機制和風險補償機制,切實發揮開發性金融對勞務協作支持作用。
《通知》明確,勞務協作貸款支持對象是吸納勞務協作對口地區勞動者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勞務協作對口地區指與輸入地簽署勞務協作協議的輸出地,重點包括脫貧地區特別是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以及民族地區等。
具體來看,申請勞務協作貸款企業原則上應符合吸納勞務協作對口地區勞動者就業人數微型企業不低于5人、小型企業不低于10人、中型企業不低于20人、大型企業不低于40人或占中小微企業總職工比例不低于15%、大型企業不低于10%的標準,吸納脫貧人口、就業困難人員、登記失業人員、長江重點水域禁捕退捕漁民、離校未就業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的企業,可適當降低吸納勞務協作對口地區勞動者就業人數或占比要求(原則上不低于原標準50%),并作為優先貸款支持對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當地開發銀行提交勞務協作貸款申請。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強調,開發銀行為參與勞務協作的企業提供人民幣貸款,給予優惠貸款利率。對于勞務協作貸款項目,貸款利率原則上不高于同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優惠期限不超過3年。
《通知》要求,加強風險防控與合規管理。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要做好貸款“三查”,堅持防控風險,保證項目資產質量,切實防范項目的市場風險及借款主體的信用風險。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要聚焦項目就業帶動成效,在簽訂保密協議的前提下逐步實行信息共享。要及時督促整改資金使用不規范、吸納帶動就業數據弄虛作假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國家開發銀行可提前收回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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