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以下簡稱《意見(二)》)并召開新聞發布會。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在會上表示,近些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多發,犯罪形勢日趨嚴峻復雜。圍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還產生了一系列黑灰產業鏈,形成大量上下游關聯犯罪,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不斷發展蔓延的催化劑和助燃劑,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為此,中央部署深入開展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取得顯著成效。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一》),為公檢法機關依法辦案提供更加明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
四年來,全國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適用刑法、相關司法解釋以及《意見一》偵查、起訴、審判了一大批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及其關聯犯罪案件,95%以上的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對于有效打擊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
據李睿懿介紹,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發案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類案件發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達到50%;電信網絡詐騙大要案件頻發,造成群眾財產損失巨大。僅去年,全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涉及財產損失即達353.7億元。另外,隨著現代通訊和移動支付技術的迅猛發展,特別是境內打擊力度的空前加大,大批詐騙窩點向境外轉移,非法交易手機卡、信用卡愈加猖獗,司法實踐中亦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我們打擊此類犯罪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和更高的要求。
本次新出臺的《意見二》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以及涉手機卡、信用卡犯罪等關聯犯罪,提出更加明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
《意見二》中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及關聯犯罪案件的管轄、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取證、涉手機卡、信用卡即所謂“兩卡”犯罪案件的處理、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政策適用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李睿懿介紹到,在嚴厲打擊的高壓下,境內大批電信網絡詐騙窩點已經向境外轉移,對我境內群眾瘋狂實施詐騙。據統計,目前境外窩點作案已超過六成。同時,受諸多客觀因素所限,公安機關在境外通過警務合作或者司法協作等方式取證,執法難度極大。
為此,《意見二》專門規定,在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雖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詐騙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借此機會,我也正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不要錯以為境外是法外之地、打擊盲區,不要誤以為境外作案就可以湮滅證據,能鉆法律空子,這都純屬幻想。如果你們仍執迷不悟,心存僥幸,繼續作惡,縱在天涯海角,也難逃法網,必遭嚴懲”李睿懿如是強調。
李睿懿認為,為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進行有效懲治,必須斬斷其幫助鏈條,實行全方位、全鏈條、無死角打擊。《意見二》在《意見一》已規定涉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5種常見行為方式的基礎上,又增加規定了新出現的較為普遍的3種行為方式。
在《意見二》中明確非法交易“兩卡”犯罪行為適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處理的具體法律標準。李睿懿表示,社會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機卡、信用卡,成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必備工具,涉“兩卡”黑灰產業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推波助瀾,已然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屢打不絕的“幫兇”,打擊整治“兩卡”違法犯罪亂象勢在必行。去年10月份“斷卡”行動開展以來,成效顯著,在總結“斷卡”行動經驗的基礎上,《意見二》規定,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的,可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為。
《意見二》規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支付結算幫助,數量達到5張(個)以上,或者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通訊工具幫助,數量達到20張以上,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為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意見二》將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手機卡、信用卡的開立地、銷售地、轉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時通訊信息的發送地、到達地等,“貓池”等網絡硬件設備的流轉地等,均納入管轄范圍,繼續堅持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上下游關聯犯罪實行“大管轄”原則,確保順利推進案件辦理和訴訟,更加精準、高效地打擊此類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新的意見中明確,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時,查扣在案的涉案賬戶內資金,應當優先返還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額返還的,應當按照比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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