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濱州農商銀行原職工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楊某燕,女,1983年出生,濱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職工。
經審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間,被告人楊某燕利用其擔任原濱城區農信社渤海五路分社主任,負責貸款投放和信貸管理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借用鄭某等多人名義虛構貸款合同,以“貸款”形式挪用銀行資金20筆共計560萬元,借貸給舒某使用。
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楊某燕與原濱城區分社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將上述20人“貸款”整合至其個人名下。截止至2020年6月15日,楊某燕尚欠濱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458996.26元。
因涉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根據濱州農村商業銀行出具個人簡歷,載明楊某燕于2000年5月進入濱城區農村信用社工作,系該單位正式職工。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在濱城區農村信用聯社分社任主任。
楊某燕被抓是以涉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但法院在判決時并未以該罪名定刑。法院認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中行為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是代表單位行使的一種職務行為,對造成的后果應視為是單位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由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而本案中,雖然上述貸款經過了審批程序,但審批系被告人楊某燕利用了自己的職務便利,借用他人名義虛構貸款合同等“欺騙”手段所致,并非單位的真實意思表示,故不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借貸給他人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燕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資料顯示,濱州農商銀行是在原濱城區農村信用社和沾化農村信用社的基礎上,經銀監會批準,以新設方式發起設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于2016年6月正式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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