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裁判文書網披露法院判決,原淮海農商銀行客戶經理在辦理貸款中收受賄賂,財物共計17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吳某華,男,1967年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徐州淮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綜合零售業務二部客戶經理。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吳某華在徐州市郊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徐州淮海農村商業銀行任職期間,利用辦理貸款等職務便利,為王某控制的江蘇豐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袁某實際控制經營的徐州市嘉宏物貿發展有限公司,以及袁某的妻子孫某在辦理貸款手續核準、發放貸款等方面謀取利益。
以此收受二人給予的錢款、物品,據判決書顯示,吳某華收受的財物除現金外,還包括購物卡、三菱帕杰羅越野車、萊卡相機、歐米茄手表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70余萬元。
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吳某華于2019年2月19日被徐州市泉山區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吳某華作為股份制銀行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華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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