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高院的一份案號為(2019)滬刑終26號的二審刑事裁定書,給四年前備受關注的首例電票詐騙大案畫上了句號。
裁定書顯示,2018年12月19日,崔艷、逯國強、張玨等6人因為犯票據詐騙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到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審后,6人均不服提出上訴,兩年后的二審裁定維持了原判。
作為首例電票詐騙大案,崔艷等人假冒焦作中旅銀行名義,通過工行廊坊開發區支行接入中央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并聯系好有資金需求的企業開具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由焦作中旅銀行對電票票進行虛假承兌,再將電票貼現、轉貼現給其他銀行,從而騙取轉貼現資金20億元。
偽造的材料和假扮的高管
2016年7月25日,在河北廊坊一家名為七修酒店的房間內,崔艷、張玨、胡博、周灝等人通過電腦,遠程指揮企業人員,輕輕松松就以焦作中旅銀行的名義開出了數億元的電票,然后通過自己控制的焦作中旅銀行的同業戶迅速完成了貼現,短短幾分鐘,這些票據就可以在央行電票系統中流動,通過轉貼現換成了“真金白銀”。
早在2016年初,崔艷受3家企業所托,幫助對方融資,賺取高額中介費。崔艷找到曾在焦作中旅銀行擔任營業部客戶經理的逯國強 ,經朋友介紹又結識了曾就職于銀行票據部的張玨。三人預謀假冒焦作中旅銀行名義接入央行,并聯系好有資金需求的企業開具電票,由焦作中旅銀行對電票進行虛假承兌,再將電子匯票貼現、轉貼現給其他銀行,從而騙取轉貼現資金。
同年4月,企業主胡博因中儲公司急需資金,有開具承兌匯票融資的需求,遂通過資金中介聯系上張玨。之后,崔艷、張玨等假冒焦作中旅銀行名義,并由逯國強冒充焦作中旅銀行領導與工行票據營業部鄭州分部聯系對接。
同年6月21日,雙方簽訂代理服務協議,工行票據部鄭州分部同意將焦作中旅銀行接入央行電票系統。但是因焦作中旅銀行系中小銀行,不能直接接入央行電票系統,需在有資質的銀行開設同業結算賬戶,張玨又通過胡博聯系工行廊坊開發區支行辦理同業結算賬戶。辦理同業結算賬戶過程中,崔艷、張玨、胡博、涉案人馬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向工行廊坊支行提交了偽造的焦作中旅銀行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證明文件。
2016年7月14日,工行廊坊支行安排員工至焦作中旅銀行總部核實確認相關信息。在逯國強事先借用的該行辦公室內,由涉案人李某某(另案處理)冒充焦作中旅銀行法定代表人,逯國強、馬某某等人分別冒充焦作中旅銀行其他領導與員工,騙過工行廊坊支行的上門核查,成功開設同業結算賬戶并開通電子票據代理接口。
21世紀經濟報道曾以《20億電票詐騙案細節曝光:雇人冒充銀行董事長》進行了詳細報道。
酒店內開出20億電票
2016年7月,崔艷、逯國強、張玨等人冒用焦作中旅銀行名義正式接入央行電票系統并完成系統測試后,張玨遂通過周灝尋求有資金需求的企業。同期,黃浦騰因公司資金緊張試圖通過周灝融資。后黃浦騰經周灝與張玨反復溝通,雙方確認黃浦騰參與融資人民幣15億元(以下幣種均同)以及貼現資金的分配比例,即黃浦騰使用六成資金,崔艷、張玨等人將四成資金分款給河南三家企業使用。
2016年7月25日,黃浦騰安排公司員工帶上黃實際控制的9家公司的網銀、密鑰等,與周灝一起至河北省廊坊市開具電子匯票;后確定上海匯鋆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作為出票人,鑫創公司等4家公司作為收款人。胡博則以其實際控制的中儲公司作為出票人,以中能源電力燃料有限公司作為收款人(該公司網銀、密鑰由胡博掌握)。
7月25日至28日,崔艷、張玨、胡博、周灝等人在河北省廊坊市七修酒店內,以焦作中旅銀行名義接入央行電票系統后,在明知無真實交易關系的情況下,通過黃浦騰、胡博各自控制企業或關聯企業之間簽發無資金保證的電子匯票,并以焦作中旅銀行名義進行虛假承兌、貼現,一共開具了40份共計金額20億元的電子匯票。
通過幾人控制的賬戶虛假貼現后,崔艷、張玨等人通過票據中介分別聯系恒豐銀行上海分行及邢臺銀行進行轉貼現,并聯系恒豐銀行青島分行作為過橋行。其中,恒豐銀行上海分行交易金額為13.5億元,邢臺銀行為6.5億元,恒豐銀行上海分行、邢臺銀行扣除相應費用后分別轉款至恒豐銀行青島分行;恒豐銀行青島分行扣除相應費用后,將轉貼現資金19.31億余元劃轉至焦作中旅銀行開設在工行廊坊支行的同業結算賬戶,再分別轉至黃浦騰、胡博實際控制賬戶14.48億余元、4.82億余元。
中介先拿走3.28億元
黃浦騰實際控制賬戶收到的14.48億余元中,根據與崔艷、張玨的事先約定,立即分款5.79億余元至河南三家企業相關賬戶;向崔艷、張玨指定的河南名仕置業有限公司賬戶支付傭金1.04億余元。黃浦騰可實際支配的7.65億元中,轉至周灝實際控制銀行賬戶0.5億元;轉至中條山公司賬戶4.8億余元,其中0.6億余元歸還之前欠款,4.19億元用于支付貨款;歸還其他貸款及借款1.7億余元等。
胡博實際控制賬戶收取的4.82億余元中,向崔艷、張玨指定的名仕公司賬戶支付傭金4,300余萬元,用于委托投資2.6億余元,拆借資金1億元,其余資金主要用于歸還借款等。崔艷實際可支配資金共計3.28億余元,用于向張玨、逯國強支付傭金,拆借給楊某某,以及轉至其他個人或單位賬戶等。
如果幾人就此收手,事情恐怕不會這么快暴露。但是由于錢來得太容易,崔艷、逯國強、張玨經過商量后,又以同樣的手法又開出10億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并問之前交易的恒豐銀行是否繼續收票。該金融機構的票據部負責人徐某某于是打電話詢問焦作中旅銀行的朋友,結果被告知“焦作中旅銀行沒有接入過電票系統,也沒有承兌過任何電子銀行承兌匯票”。
最終,因為恒豐銀行上海分行報警而案發,幾人悉數“落網”。
2018年12月19日,一審法院認為,崔艷、逯國強、張玨、胡博、黃浦騰、周灝構成票據詐騙罪,其中崔艷、逯國強、張玨被判無期徒刑;胡博有期徒刑十三年;黃浦騰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周灝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一審判決后,六人均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經審理后維持了原判。
根據二審裁定書,黃浦騰所屬企業實際使用的7.65億元和胡博實際使用的4.39億元,除被公安機關及時追回的以外,至今仍分別有1.63億余元、2億余元未歸還。崔艷、逯國強、張玨三人實際支配資金3.28億元,拿到傭金后去向不明,根本沒有歸還的意愿和行為,至今尚有2.5億余元資金沒有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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