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第12號令:《中國銀保監會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已于2020年10月10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13次委務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4月14日-5月14日,該“辦法”即已下發,并且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銀保監會表示,社會各方給予了廣泛關注并提供了寶貴意見,主要是對其中符合監管導向和行業發展實際的意見建議進行了吸收采納。
正式“辦法”包括附則在內有7章共76條規定。重點對信托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業務范圍和業務品種,以及信托機構董監高的任職資格做出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
相比征求意見稿,正式稿有哪些調整變化?銀保監會在答記者問中表示,在征求社會公眾意見之后,主要是對相關高管任職資格條件進行了修改。
正式“辦法”中第55-62條對信托公司高管的必備條件和不得存在的情形做了詳細規定。相比征求意見稿,正式稿對任職資格的要求更加嚴格,針對高管任職資格方面,要求關于董事長、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應征求銀保監會意見,而征求意見稿只要求抄報銀保監會。
與此同時完善了高管任職要求,強化了對獨立董事的要求。正式辦法指出,獨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
資深資管研究員袁吉偉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總體而言,正式稿相比征求意見稿變動不大,在個別要求方面有所收緊,比如在申請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方面,要求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而征求意見稿是2年。
整體來看,一是新版行政許可辦法與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對接,強化了股東監管,不過本著金融行業對外開放的精神,降低了外資機構股東的資產規模要求;二是明確了行政許可的業務種類,而且部分業務申報流程有所簡化,促進信托公司回歸本源轉型發展;三是刪除了發行債券的行政許可事項,短期可能無法突破信托公司不能負債經營的監管理念,也不排除在信托公司資本管理監管辦法中有更具體的要求。
“行政許可新規與當前監管部門提倡的提升信托公司治理水平、強化股東監管、回歸本源等監管精神具有一致性,有利于提高信托公司高質量發展水平。”袁吉偉解讀指出。
關于此次修訂出臺《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背景,銀保監會解釋稱,近年來,隨著信托行業的不斷發展、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入和進一步擴大開放政策的持續推進,為適應當前監管要求和行業新發展階段需要,出臺了該辦法,著力于進一步強化監管引領,提升準入監管工作有效性。
從內容重點上來看,修訂后的辦法聚焦點,一是進一步強化了股東監管方面的要求。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近年來,在一系列因素綜合作用下,信托行業暴露了很多風險事件,其背后的原因錯綜復雜,包括行業周期、公司治理等,具體分析風險暴露較多的機構,其背后還有一些共同原因,股東在公司治理和經營方面的不當介入較多,甚至部分信托機構一直存在實控人不明的情況。
銀保監會指出,本次辦法修訂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明確了以下要求:一是強化非金融企業入股信托公司資質要求,對擬成為信托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在權益性投資余額比例、盈利能力、凈資產比例等方面提出更嚴格的準入標準。二是強化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審查要求,嚴格要求自有資金出資。三是嚴格規范信托公司股權質押,進一步要求股東承諾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權的受(收)益權等形式設立信托等金融產品。四是明確信托公司股東管理、股東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應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托公司章程。
除了強化股東準入,辦法在引導信托公司轉型發展方面也提出了一些明確的舉措要求。銀保監會表示,一是鼓勵信托公司開展本源業務,調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資格”準入條件,適當放寬對信托公司經營年限和監管評級的要求。二是引導信托公司強化合規經營理念,新增信托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條件及許可程序內容。三是優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機制,強化獨立董事監管,提高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明確要求獨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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