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風控·合規(54)
所謂“偽現金”交易,是指未發生真實現金存取,商業銀行利用現金業務方式和渠道為客戶提供資金劃轉和轉賬服務,實現資金在不同客戶賬戶間流動的“現金”交易。比如,客戶在銀行柜面提領現金后,當場再存入不同名的賬戶。
偽現金主要特征是通過現金存取造成短時間內資金在非同名的個人或單位賬戶間轉移,造成資金交易鏈條信息斷裂,使資金交易變得不可追溯,這種行為的動機本身就值得懷疑,更別說偽現金會使交易性質從原來的“轉賬”改變為“現金”形式,干擾銀行對可疑交易的分析。
對銀行來說,同一網點的偽現金交易,比不同營業網點間的現金交易要容易識別, 而一個賬戶對應多個賬戶,又比多個賬戶對應多個賬戶的偽現金交易容易識別,所以銀行要管控偽現金交易可能衍生的洗錢風險,最重要還是做好客戶身份識別(KYC)及現金取款管控兩大重點。
一旦銀行發現柜面有偽現金交易征兆,須先對客戶申請大額取現的交易背景進行調查,同時須對交易雙方身份、背景、交易用途及交易目的等進行了解,盡可能核實相關信息真實性同時分析合理性。
如果該筆偽現金交易背景為“公對私”,也就是從公司賬戶取出現金后再存入私人賬戶,那銀行就要針對存入款項的私人賬戶進行調查,確認是否為該公司股東、董監高等私人賬戶,銀行除了要留心公司賬戶近期有無交易異常情形外,還要注意是否有空殼公司、非法集資等洗錢常見特征。
如果該筆偽現金交易是“私對公”,也就是從私人賬戶領錢后再存入公司賬戶,那銀行須了解該私人賬戶與公司股東、董監高間的關系,并對該私人賬戶資金來源進行了解。
如果該筆大額現金的提領和存入都是私人賬戶,那銀行除了要了解交易雙方關系外,還須判斷雙方職業、年齡、工作單位與提領的現金金額大小是否匹配。
銀行面對偽現金交易,首先可做的是依客戶風險等級和交易金額大小采取針對性的管控措施:
1.高風險客戶
如果已被銀行列入洗錢高風險的客戶到柜面辦理現金交易,金額又達銀行規定的高金額標準,那除了要求必須預約外,還須經銀行高級管理人員核準,并針對客戶背景或資金來源、金額等進行交叉比對,確認有無不合理的地方,并回溯分析該賬戶近期交易情況,確認賬戶現金存取金額與本次交易占比間的關系,關注賬戶是否有快進快出、不留余額等情形,交易雙方只要有一方是銀行認定的高風險客戶,就不能允許代理,須堅持要求開戶人親自到銀行柜面辦理業務。
若高風險客戶的現金交易金額未達高金額標準,則僅需要求預約并調查資金來源,再針對近期交易進行回溯分析即可,但銀行仍要注意有無拆分交易以規避銀行監管的情形。
2.中、低風險客戶
銀行對中、低風險客戶的偽現金交易,若是交易金額超過規定的高金額標準,一樣必須采取要求預約、高級管理人員核準、調查資金來源及對近期交易進行回溯分析等和上述高風險客戶相同的風險管控措施。但若柜面現金交易金額不大,未達到銀行規定高金額標準,僅需采取必要識別措施即可。
對銀行來說,要關注偽現金交易有無觸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兩項反洗錢申報程序,以大額交易為例,中國人民銀行在〔2016〕第3號令《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已規定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等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交易雙方都須因“大額交易”而進行申報。
至于“可疑交易”,則是指銀行對具備下列特征的偽現金交易,應考慮申報可疑交易:
(1)已多次發生偽現金交易
(2)在本行不同營業網點發生偽現金交易
(3)同一人代理在不同賬戶間進行偽現金交易
(4)利用分拆化整為零做法逃避監管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凱律師事務所銀行風險合規部中國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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