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黃蕾 作為銀行的客戶,馬某某或許沒想到,自己被銀行客戶經理在銀行大廳以辦理金融理財為名詐騙350萬,結果自己也要承擔60%的賠償責任。
這一糾紛涉及的另一方金融機構主體則是工商銀行(下稱“工行”)建平支行,該行原客戶經理張璐以辦理理財產品為由在支行大廳內,于2015年分兩次共計詐騙遼寧建平縣農民馬某某350萬元。
近期,該案迎來終審判決,對其中的賠償責任進行了厘定。據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2020年10月19日,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裁決,二審維持一審原判,判定工行建平支行承擔40%賠償責任,即該行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馬某某損失121.20萬元;馬某某承擔60%責任。
在法律人士看來,這一起案件值得金融投資者重視和警惕。
詐騙過程細節
被騙走350萬,涉案個人客戶為何被判承擔60%賠償責任?這一切還要從回顧此案過程說起。
根據判決書,2014年4月15日,馬某某在工行建平支行處購買的300萬元國債到期,其在該行大廳內向客戶經理張璐咨詢有沒有存款利息高一點的,張璐回復說理財產品的利息會高一點,有一種理財產品利息高還有分紅,每月結一次息,如果取錢提前三天告訴她,本金可以隨時取出來,利息為每月6厘。
馬某某認為合適便同意辦理。張璐告知其在柜面辦理了網上銀行及電子密碼器,之后,馬某某拿著銀行卡及電子密碼器到張璐辦公桌前,張璐告知一天只能轉100萬元,轉賬前,張璐幫助將馬某某的網上銀行修改了密碼。因馬某某的手機不是智能手機不能登錄網上銀行,張璐用自己的手機登錄其的網上銀行賬戶,馬某某輸入密碼,張璐操作,當天將馬某某的100萬元分五次轉入張璐母親鹿紅的工行賬戶內,連續三天以同樣的方式共轉入張璐母親鹿紅的工行賬戶共300萬元。
2014年7月1日,馬某某給張璐打電話說還有50萬元想買理財產品,馬某某將50萬元存入自己的銀行卡內,在張璐的車上,張璐用自己的手機登錄馬某某的網上銀行,馬某某輸入密碼后,張璐將50萬元轉入張璐母親鹿紅賬戶中20萬元,分兩次將30萬元轉入案外人劉樹濤銀行卡中。2015年6月24日,馬某某因買車需用20萬元,給張璐打電話要求幫助取20萬元,26日,馬某某用自己的銀行卡取出20萬元。張璐用自己的銀行卡陸續按5到6厘左右的利率先后向馬某某銀行卡內匯入利息27萬元。馬某某通過銀行卡轉賬后向張璐索要手續,張璐稱和密碼器是捆綁的,馬某某便放棄索要任何手續或憑證。
另一份披露的判決書顯示,張璐將詐騙所得用于網上購買“倫敦金”,被釣魚網站詐騙,所有投資款全部賠光。2017年,張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對銀行和投資人有何警示
二審法院認為,在銀行的正常業務中,基于對銀行的信賴,銀行客戶只需盡一般注意義務即可,但在非正常業務中,銀行客戶應盡充分的注意義務。
在此案中,二審法院指出,馬某某在工行建平支行營業大廳輕信張璐為馬某某講解的“工行開展的理財產品如何如何好,一個月一次利息,本金可以隨用隨取,利息為每月6厘,如果想買國債可以隨時把錢取出”,馬某某認為合適便同意辦理,說明馬某某對銀行利率等常識知曉,在利率高、存取方便的誘惑下,在輕信“是捆綁”即放棄向張璐索要任何手續或憑證,而且連續三天加之后來又繼續主動要求張璐轉款的情況下,將如此大額通過張璐轉款,竟未索要任何手續或憑證,故馬某某并沒有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疏于防范,其行為客觀上起到幫助張璐實施犯罪活動。故此,應當認定馬某某在本案中存在過錯,張璐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
同時,二審法院認為張璐之所以能夠實施犯罪,主要原因在于其系工行建平支行的工作人員,基于張璐的銀行工作人員身份,張璐將馬某某款項轉出主要是在工行建平支行的營業大廳中實施的行為,故馬某某對其產生信賴并疏于防范,最終導致馬某某將350萬元轉出而造成資金損失。上述情形的發生,與工行建平支行對其工作人員監管不力密不可分,故工行建平支行在本案中亦有過錯,應對馬某某的資金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二審法院認為,馬某某以雙方之間存在委托理財合同關系為由要求工行建平支行承擔合同責任,經查雙方不存在合同關系,但工行建平支行對馬某某的損失負有相應的賠償責任,鑒于馬某某主張的合同責任這一訴訟請求與工行建平支行應承擔賠償責任同為給付金錢義務,且工行建平支行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數額未超過馬某某主張合同責任的標的額,原審法院綜合馬某某的全部款項轉出的時間、地點、數額及張璐的犯罪行為等因素,酌定比例為馬某某承擔60%責任,工行建平支行承擔4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表示,此案可提醒投資人注意:第一,應通過正規銀行柜臺購買理財產品,理財資金必須匯入銀行賬戶,不要將資金轉到其他個人或企業賬戶;第二,要仔細閱讀理財產品合同。要注意理財產品應是銀行自營還是代銷,自營產品應與銀行簽訂書面協議,代銷產品也要看是否進入銀行系統;不要片面追求高收益;而忽視法律風險;第三,保留購買理財產品的過程的證據,最好銀行對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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