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廢債”應如何監管?如何保護債權人的權益?這些問題令債券圈陷入“集體迷茫”。
近日,永煤債違約沖擊信用債市場,此前也有國企信用債違約發生,有觀點質疑或有“逃廢債”之嫌。而“逃廢債”應如何及時監管,同時又避免重回剛兌的老路?隨著債市違約常態化,如何保護債權人的權益?這些問題令債券圈陷入“集體迷茫”。
對此,第一財經記者近日獨家專訪了天風證券副總裁、天風國際證券董事局主席翟晨曦。在她看來,在違約常態化下,完善信息披露、嚴懲造假行為、改善違約處置機制已刻不容緩。“上世紀90年代逃廢債發生之時,債權人多是法人機構,但如今信用債市場不斷擴容,擁有眾多廣義基金持有人,而其背后則代表了眾多的個人投資者,因此信用債市場的信用根基不能動搖。”她稱。
“非上市企業容易鉆監管制度的空子,例如,提前劃撥資產前并不被強制要求信息披露,也有地方政府占用地方國企貨幣資金的情況。此外,目前債委會主要由銀行主導,廣義基金等機構的需求可能難被顧及,在債務處置時容易被輪空。未來需要孵化一些專門做不良資產處置的專業債委會來保障廣大債權人的利益。”翟晨曦稱。
市場對質押品擔憂攀升
11月10日晚間,永城煤電公告違約,大超市場預期,尤其是公司在違約前劃出了核心資產,這更加深了市場對其“逃廢債”的疑慮。
翟晨曦表示,永煤在10月下旬剛發行了10億元中票,政府亦承諾超過150億元注資,而永煤合并口徑下有470億元貨幣資金,突然的違約公告令市場措手不及。
另外,永煤違約也令市場聯想到去年“包商事件”造成的債市“信用分層”。“對于‘信用分層’的問題,一級交易商(國有大行、核心股分行)在獲得流動性后向市場投放流動性,第二層法人機構則主要是城商行和部分非銀機構,包商銀行是第二層的核心,再往下才是廣義基金等。”翟晨曦稱。
但永煤違約和“包商事件”的不同之處在于,銀行間市場是一個點對點交易的場外市場,無中央交易對手方,因此“包商事件”引發的是對交易對手方的不信任;而在交易所市場,流動性的獲取需要通過抵押品進行質押回購,而交易所市場的抵押打折率是動態調整且十分透明的,因此永城煤電作為“AAA”的國企債,也引發了市場對于抵押品的不信任。
“這直接引發永煤違約次日資金交易員的恐慌,出現了‘一刀切’不接受類似公司信用抵押的情況,或先打7折再說。在目前信用分層尚不夠完善時,若出現金融機構風險偏好同步收縮,將造成巨大的市場沖擊。”翟晨曦認為,目前需要確保流動性投放充裕,緩沖市場沖擊。
與此同時,上周,國際投資者對國企“逃廢債”擔憂上升,離岸市場多只國企美元債也遭到拋售。
強化監管,完善信披
事實上,中國債市發生信用違約的歷史較短,第一只信用類債券違約是2014年3月5日的“11超日債”違約,但2018年以來,信用類債券違約不斷。
翟晨曦認為,監管層對“逃廢債”一直持零容忍態度,但今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對地方政府財政影響較大,盡管貨幣政策精準導向、地方專項債和特別國債加速發行,但地方政府仍面臨較大壓力,這也部分導致近期國企違約事件有所增多。
11月12日,交易商協會表示,關注到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繼2020年10月20日發行“20永煤MTN006”后迅速發生實質性違約,將對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是否有效揭示風險并充分披露、是否嚴格履行相關職責啟動自律調查。調查結果和相關處置措施是市場后續關注的重點。
盡管債市違約已經常態化,但“逃廢債”、虛假披露等問題也屢禁不止,強化監管、完善信披是未來信用債市場良性發展的基礎。
翟晨曦建議,要完善信披義務,特別是地方政府財務信息公開的標準化和透明化亟待有更高的要求。同時,進一步規范中介機構的責任與義務,在信息披露、盡職調查、持續督導、聯系服務等各方面應有相應的政策規定與約束。
她解釋稱,盡管有觀點認為,投資機構需對自身“閉著眼買AAA債”的行為負責,但就永煤而言,被評“AAA”是因為貨幣資金這一項特別大,財務報表流動性好,加之資產端顯示其持有中原銀行股權,國資屬性也對評級構成了強化作用,但資產負債表可能并非真實情況。對于非上市企業及時披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應有強制性要求。
完善違約處置
早在今年7月,央行等三部門聯合發布《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的通知》(下稱《通知》)。
對此,翟晨曦認為,《通知》還需出臺細則,例如規范發行人違約處置周期及處置效率,以解決發行人違約處置周期長、處置效率低等問題。同時,建立平衡債券投資人權利機制,規范投資人在違約主體中可以享受到平等的權利,而這應該在發行人的募集說明書中有所體現。
值得一提的是,當前企業違約后,債委會主要由銀行機構牽頭,但信用債的投資者眾多,單一投資人出于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慮,可能屏蔽債券管理人或債券主承銷商及其他債券持有人,私下和發行人進行協商。尤其是持券比例較高的債權人,可能談判到比較有利的處置措施,如單獨的資產抵押質押、場外兌付等。但是,非銀機構話語權較弱,在違約債券的處置過程中常常處于不利地位。
尤其是,銀行是企業資金往來、投融資活動接觸最多的金融中介。企業和銀行通過存款、票據、貸款、授信等業務深度合作,且銀行營業網點眾多,可較為全面、超前監測到企業的現金流情況。但非銀機構在上述方面能力較弱,因此在企業出現現金流壓力或信用風險時,反應不如銀行快。
“目前,破產重整歸屬當地法院,這也導致對地方不熟悉的債券持有人權益難受保護,”翟晨曦建議,未來應孵化一些中央層面的專做不良資產處置的債委會落地機構,以加速不良資產處置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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