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刑事判決書,顯示三家農商銀行被騙貸7000萬元。
判決書顯示,騙貸人為丹東市長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慶。2015年3月末,張某慶以雙某公司名義分別于丹東市農商銀行鎮安支行、遼寧寬甸農商銀行、錦州市農商銀行簽訂社團貸款的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共計貸款7000萬元,期限三年。
2015年4月至2018年8月31日,張某慶共計還貸246.61萬元。貸款到期后,銀行曾多次對張某慶進行催收,但遺憾的是,直到2019年6月30日,其仍欠銀行本金7000萬元,欠利息813.1萬元。
盡管是社團貸款,但是總額7000萬元的壞賬對于農商銀行而言依舊不是一個小數目。此時經過調查發現,張某慶用以抵押的土地以及房屋早在貸款前就已經被法院查封,根本不符合貸款條件。
事實上,張某慶用以抵押的土地以及房屋位于丹東市振安區國際汽配建材城,2013年5月23日,張某慶找到國際汽配城原投資人朱某,在明知其手中土地證、項目許可證等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仍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并取得相關手續。
之后,張某慶取得了法院查封的房屋產權證,并更換公司名稱取得新的土地使用證作為抵押品用于申請貸款。
時任丹東農商銀行振安支行行長王某表示,張某慶在貸款時并沒有說抵押樓盤的土地證已被作廢且樓盤已經被法院查封。該行副行長于某同意此說法并認為,如果知道查封一事不會發放貸款,是張某慶對銀行故意隱瞞了事實。
“雙某公司向我們書面承諾過,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出現問題由雙某公司負全責。”于某表示。
2020年11月,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法院認為,張某慶隱瞞貸款抵押物已被查封的事實,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判處張某慶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0萬元。
另經法院查明,張某慶還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最終執行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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