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些中小商業銀行出現系統性風險問題,根源在于其公司治理中的制衡機制嚴重缺失,國企深化改革對國有中小商業銀行法制化公司治理提出了要求
文章|《中國金融》2020年第21期
國有中小商業銀行是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責任主體,承擔響應國家宏觀政策、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維護利益相關者權益等法定義務,當前又面臨金融機構雙向開放進程加快、廣度和深度加大的激烈挑戰,個別中小銀行出現的系統性問題也警示,完善有效的企業公司治理機制和清正高效的總分行班子建設,是國有中小商業銀行履行國家和社會責任、行穩致遠的關鍵。國有中小商業銀行應當盡快完善符合法制原則的中國特色現代公司治理機制,切實發揮公司黨委、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的作用,持續優化總分行班子的選配和監督管理,強化主要決策層和骨干執行層的政治品格和綜合能力建設,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匹配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國有中小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力、核心競爭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提升。
國企深化改革對國有中小商業銀行法制化公司治理的要求
國有中小銀行均為公司制企業,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決策、經營、監督”,分別由公司董事會、管理層、監事會行使,作為國有企業,當然更要體現黨的領導。但近兩年巡視巡察通報和幾家中小商業銀行發生嚴重風險事件案例表明,一些國有中小銀行存在領導弱化、一把手獨大、董事會履職不充分、監事會履職不到位、整體監督不力等問題,形成嚴重后果,造成了大額資產損失,影響了國有企業聲譽。加強和完善中小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迫在眉睫、任重道遠。
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強化黨的領導在中小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作用
國有中小商業銀行要按照黨中央要求,在遵循《公司法》公司治理法律規范的同時,落實好《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相關具體規定。在制度方面,要將“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這一政治原則,納入國有中小商業銀行公司章程,明確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為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在組織方面,要同步建立黨的組織機構和公司治理的組織架構,機構分立設置、干部交叉任職、職責邊界清晰。黨委、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及黨委辦公室、組織部門要分別單獨設立,黨委書記原則上兼任董事長,符合條件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在決策方面,黨委會是董事會的前置程序,關乎銀行的政治方向,“三重一大”事項應先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黨委會否決的,不能進入公司決策和執行程序。在國有公司制企業中,企業黨委和董事會是高度重合的,承擔著國有企業政治建設“責任人”、國有資產“守護人”、國有企業“當家人”的重要職責。
加強中小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監督,優化監督主體及監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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