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上海銀保監局印發《上海地區個人融資性保證保險催收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近年來,融資性保證保險作為一種增信手段,在破解融資難、助力多點消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逐步成為部分保險公司重要的業務增長點,但也出現了一些風險苗頭和問題。其中,各類違規催收行為引發的投訴舉報日益增多,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對保險行業聲譽造成負面影響。
4月16日,銀保監會通報顯示,中華財險上海分公司在承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中,未在收到消費者理賠申請后告知消費者理賠程序和所需材料,也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核定;不符合互聯網金融相關規定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
4月17日,上海銀保監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華財險上海分公司因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的保險條款、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機構被罰80萬元并停止接受信用保證保險新業務2年,兩位相關負責人分別被警告并處20萬元罰款。
對于信用保證保險發展中遇到的新問題,今年5月,銀保監會發布了《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區分了融資性和非融資性信保業務,重點聚焦高風險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監管,提高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在經營資質、承保限額、基礎建設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在此基礎上,9月,銀保監會發布了《融資性信保業務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資性信保業務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簡稱“兩個指引”)。“兩個指引”覆蓋保前、保后的全流程管理,尤其針對當前融資性信保業務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操作標準。
此次《實施細則》專項規范了個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的催收業務環節,總體原則是“管住后端、倒逼前端”,通過建立標準化的操作規范,督促保險公司提升客戶審查、風險識別、產品定價、保后管理等經營能力,強化保險公司風險管控基礎。《實施細則》的出臺,進一步夯實了個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的監管基礎,有利于實現“行業發展有標準、實施監管有抓手”的目的。
《實施細則》共五章二十六條,適用于所有在上海地區經營個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明確了公司內控管理要求,涵蓋制度建設、崗位設置、人員管理以及投訴處理等重要環節;要求保險公司健全委外催收管理制度、優化合作機構選擇、加強委外機構質檢考核并引入清退機制;規范細化保險公司催收行為,提出9項禁止性行為,加強隱私保護、檔案管理等要求。同時,針對當前矛盾比較突出的關鍵環節進行重點規范:一是提高催收過程記錄要求,包括外呼催收電話必須全程錄音,面談催收安排不少于兩名人員且必須錄音錄像,同時還明確了外呼頻率、禁呼時間、外呼對象、面談要求等催收行為規范,嚴禁暴力催收。二是明確提出保險公司省級分支機構應在委外催收協議簽訂、支付服務費比例兩個風險聚焦的領域落實管理責任,避免出現總公司與地方分公司權利責任的不匹配。三是明確保險公司對外部催收機構的風險管理主體責任,對其合作對手選擇、協議簽署、業務質檢、考核清退、費用定價、禁止轉委托等方面均提出明確的監管要求,防止保險公司與外部催收機構推諉扯皮。
下一步,上海銀保監局將指導轄內保險機構持續完善管理制度、強化內部管控、提升服務水平、防范化解風險,促進上海地區個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依法、合規、穩健發展。
業內人士認為,做好信用保證保險的風控至關重要,需要實現從被動風控轉為主動風控。第一是要掌握數據主動權,必須獲得客戶真實、完整的數據;第二是利用多方數據,包括人行征信數據,工商、稅務、市政以及其他外部數據源,對客戶的風險畫像進行全面勾畫;第三是建立自己的風控模型,即便針對合作平臺已經篩選并做過風控的客戶,保險公司也要有自己的風控邏輯和模型,并基于自身風險偏好選擇業務;第四是堅持風險共擔與風險定價,與合作方要共擔風險,并基于業務的風險水平來區別定價,以獲得足夠的風險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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