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一起企業主騙取銀行貸款案的二審判決。
被告人錢某,1961年出生,私營業主,2019年9月7日因涉嫌騙取貸款罪被承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承德縣人民法院認定,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錢某以承德露興杏仁加工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與承德宏石商貿有限公司簽訂虛假的杏仁購銷合同,騙取承德熱河農村商業銀行貸款人民幣950萬元,被告人在借款時用土地抵押,此款被錢某用于購買承德縣金貴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位于的土地及歸還其個人借款,后被告人償還部分貸款。
至案發前,仍有473萬元的貸款本金和149.08萬元的利息未歸還。
根據承德熱河農村商業銀行的說明:目前熱河農商銀行已向法院申請執行承德露興杏仁加工有限責任公司位于承德縣的工業用地,正處于執行過程中,無法確定土地價值,故承德露興杏仁加工有限責任公司給我行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尚無法確定;
原判認為,被告人錢某以虛假的購銷合同騙取銀行貸款,且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考慮到被害單位就被告人未償還的貸款及利息有土地抵押且被害單位已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且已進入執行階段,故尚欠銀行的貸款能夠得到一定保障,量刑時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在檢察機關和當庭能如實供述并能認罪認罰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判決:被告人錢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宣判后,錢某提出上訴,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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