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慈玉鵬 張榮旺 北京報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示,吉林舒蘭農商行與某農商行因信托受益權轉讓起糾紛,《中國經營報(博客,微博)》記者了解到,舒蘭農商行已涉及數起類似糾紛。記者從業內人士了解到,銀行通過信托受益權轉讓操作,可以降低銀行信貸規模和存貸比指標等。
金融監管研究院副院長周毅欽表示:“金融機構放款層層嵌套目前是監管部門打擊力度最大的問題領域之一。因為該放款模式轉嫁了機構風險,從而增加了區域性風險甚至是系統性風險的概率。”
“轉讓”糾紛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2016年12月1日,某城商行與渤海國際信托簽訂《資金信托合同》,主要內容為:信托以銀行作為委托人和受益人,以渤海國際信托作為受托人,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兩億元,信托期限為24個月。信托資金運用于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四川小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葉公司”),并約定受益人可按合同約定轉讓該項信托受益權。同日,該城商行將兩億元支付給渤海國際信托。2016年12月16日,渤海國際信托向小葉公司發放兩億元貸款。
同在2016年12月1日,該城商行將上述信托受益權轉讓給舒蘭農商行,又被舒蘭農商行轉讓給南充農商行,約定南充農商行無條件不可撤銷地承諾于2018年11月30日從舒蘭農商行購買《資金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并于2018年11月30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款。
經舒蘭農商行起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南充農商行到期未向舒蘭農商行支付信托受益權轉讓款,已經構成違約,判決南充農商行立即給付原告吉林舒蘭農商行信托受益權轉讓價款人民幣1.99億元及違約金等。
另一起糾紛始于2016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16年12月16日,泉州銀行與國民信托簽署《民正11號單一資金信托信托合同》(以下簡稱“《民正信托合同》”)。該信托資金的規模為3億元,信托期限為兩年。信托資金用于向武威榮華工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威公司”)發放貸款。同日,泉州銀行將信托資金3億元支付給國民信托。
2016年12月16日,泉州銀行又與舒蘭農商行簽訂《信托受益權轉讓合同》及其附件,將其享有的《民正11號單一資金信托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轉讓給舒蘭農商行。轉讓價款為3億元,舒蘭農商行于當日向泉州銀行支付了3億元信托受益權轉讓價款。舒蘭農商行接收上述信托受益權當天,又將其轉讓給武威農商行,與武威農商行簽訂《信托受益權轉讓合同》及其附件。
舒蘭農商行起訴表示,武威農商行至今也沒有履行約定的支付轉讓價款的義務,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定武威農商行向舒蘭農商行支付3.16億元轉讓款。
記者就舒蘭農商行屢陷信托受益權轉讓相關糾紛情況與其確認,該行辦公室相關人士表示不作回復。
嵌套“面紗”
從上述案例來看,舒蘭農商涉及糾紛的模式大致是:A銀行設立資金信托后,向企業放款,然后轉讓信托受益權給B銀行。B銀行支付相關款項給A銀行,然后B銀行再將信托受益權轉讓給C銀行,C銀行承諾一定期限后向B銀行支付轉讓款。
周毅欽表示:“上述模式中,A銀行是資金過橋方,B銀行是付款方,C銀行是兜底方,放款給企業的過程屬于層層嵌套,大概率與企業合作的是C銀行,但C銀行在資金或其他方面條件有限,故引入B銀行、A銀行入局。”
除上述路徑外,某城商行人士告訴記者:“通過信托受益權轉讓來規避監管的方式有很多種渠道,比如說A融資企業與信托公司合作設立單一信托計劃,B過橋企業投資該信托計劃將資金轉給A融資企業。然后,B過橋企業再將該信托受益權轉讓給某銀行,從而實現銀行對A企業的融資。與正常發放貸款不同的是,銀行機構實現了理財產品對應資產或被計入表外,或被記為同業資產,降低了信貸規模,規避了監管。”
該城商行人士告訴記者:“銀行機構通過信托受益權轉讓操作規避監管的情況,不少都涉及抽屜協議、信托回購等。若是企業最終不能回款,銀行之間也可能會起糾紛。”
專注金融領域的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告訴記者:“通過信托受益權轉讓運作,部分銀行機構實現了規避存貸比要求、突破資金限制、給關聯企業輸血等目的。但在資管新規落地后,監管對金融機構嵌套放款進行了整治,目前情況已轉好很多。”
上述城商行人士告訴記者:“監管趨嚴后,市場上通過信托受益權轉讓違規操作的情況明顯減少,更多的是過去風險的暴露。但不可否認,目前違規開展的情況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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