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的貸款材料為何能夠順利通過銀行審查,信貸管理部經理給出了“上報資料在形式上符合貸款條件”的答案。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董某云和應某等人偽造其控制的兩家“空殼公司”的貸款資料,向象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農信聯社)營業部申請貸款。在營業部總經理吳某萍的“關照”下,這份不符合貸款條件的申請通過層層審查,董某云成功拿到銀行貸款共計600萬元。
轉賣房產給農信聯社賺取差價
農信聯社領導幫忙“評估”可行性
文書信息顯示,2011年,該案被告人董某云通過農信聯社的領導謝某誠認識了該社營業部主任吳某萍,吳某萍稱知道董某云與謝某誠是“好兄弟”,也在做資金生意,并稱介紹些業務讓他賺點錢,后吳某萍向董某云介紹了鄭某,董某云便借錢給鄭某。
2014年底,鄭某稱富源房地產公司的房產要被法院拍賣,拍賣價只有1587萬,但實際價值有3500萬,其告知董某云拍來賣給正需要買房建網點的農信聯社,可以賺點錢。董某云便去找謝某誠商討“項目”的可行性,謝某誠稱可以操作,只要他們將網點申請報上來,自己就會同意。最終,董某云通過這筆穩賺不賠的“買賣”賺取了1500余萬元的差價,鄭某還稱這筆錢當作借款的利息。
據董某云供述,2015年至2016年期間,鄭某遲遲還不上錢,吳某萍便提出找人注冊空殼公司去農信聯社貸款,填補資金的窟窿。不久后,董某云以做生意需要注冊公司但不方便親自出面為由,請求其司機應某出面成為“空殼公司”象山寧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卻為董某云。2016年1月,因資金周轉的需要,董某云偽造該公司財務報表、購銷合同等貸款資料,向農信聯社營業部申請貸款。
在董某云的勸說下,應某明知公司并未實際經營,不符合貸款條件,但還是在貸款申請表上簽了字。資料準備齊全后,董某云便找到自己在農信聯社的“靠山”,審批這筆貸款。
吳某萍在明知該公司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仍將貸款材料“放行”。領導同意后,經辦信貸業務的陸某和、練某(均已判決)自然二話不說,將不真實的貸款資料在吳某萍審批同意后匯報至農信聯社信貸管理部經理葉某處審批。最終毫無懸念的拿到共計600萬的貸款。
形式上符合條件即可通過審查
貸款真實性調查與領導無關?
一份偽造的貸款材料為何能夠通過層層審查,最終成功放款?信貸管理部經理給出的答案是“上報資料在形式上符合貸款條件”。
據葉某供述,自己從調入信用聯社任信貸管理部經理開始,就負責銀行不良貸款、信貸規范輔導、貸款用信審批的業務。當資料通過授信部報給他后,葉某稱,“自己看一下就審批通過了,他們只是書面審核,不去實地審核,若自己不同意的話必須要有充分的依據,既然授信部已通過,那貸款材料應該是沒問題的事實”。
而董某云在農信聯社的“靠山”吳某萍也供述稱,自己主要負責營銷拓展,即拉存款。營業部審批貸款的流程是先由信貸員調查貸款公司情況,上報陸某,再由營業部貸審會集體討論通過,貸審小組成員只負責審核客戶經理提供的貸款書面材料,只要書面上合規就會審批通過,貸款的真實性調查都是客戶經理和風險經理的責任。
吳某萍還稱,“董某云與當時農信聯社理事長謝某誠、副主任俞某關系都很好,兩筆貸款都是由謝某誠囑咐其多多‘關照’,當時銀監會查得緊,自己有點害怕就先跟授信部說好再去操作,后來貸款報上去,很快就批下來放出去了”。
2019年5月,該案被告人應某在接到象山縣公安局電話通知后,主動到象山縣公安局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后被告人董某云到案后,也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認為,董某云、應某結伙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案發后不能歸還,給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罪。但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最終,被告人董某云犯騙取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0元;應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同時,繼續追繳二人違法所得,并責令退賠給被害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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