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控辦法》的實施不改變我國現行金融業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主的格局,是對現行格局的完善和補充。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統一的股權投資與管理,其控股的金融機構經營具體金融業務,堅持分業經營。央行從宏觀審慎管理的角度,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整體監管。金融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實施分業監管。 ]
“《準入決定》的發布和《金控辦法》的出臺,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工作正式起步,后面還是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的。人民銀行下一步將按照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合規、穩妥有序地做好各項相關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9月14日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指出。
13日晚間,國務院發布《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下稱《準入決定》),央行同步發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下稱《金控辦法》),醞釀許久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辦法終于落地。
下一步,在金控集團具體監管方面,央行還有哪些安排?《金控辦法》出臺是否會對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帶來改變?
整體納入,填補監管空白
隨著我國經濟金融的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入,近年來,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形成金融集團;也有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業。
據《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19)》不完全統計,截至2018年12月末,我國已有約80家金融控股公司和“準”金融控股平臺。
不過,此前一直沒有將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個整體納入監管,存在著監管空白。“金控公司之所以要納入監管,是因為考慮到其規模大、對金融穩定具有一定影響。”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
此次《金控辦法》主要針對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的金控集團,并將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納入監管:一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二是實質控制兩類或兩類以上金融機構;三是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或受托管理資產達到一定規模,或者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對于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參照《金控辦法》確定監管政策標準,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互聯網企業、民營企業涌入金融領域,通過收購、參股、間接持股等多種方式,將不同金融牌照收入囊中。
曾剛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非持牌機構原來沒有被納入監管框架,關聯交易也不管,資本充足率要求也沒有,投資范圍不受任何限制,導致原來游離在體系外的金融控股公司和持牌的金融控股公司相比,存在競爭上的優勢,因為它們沒有監管成本。”他認為,《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的實施解決了競爭不公平的問題,與持牌金融機構設立的金控公司一樣,將受到比較嚴格的約束。
潘功勝表示,《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的實施,將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納入監管,堅持金融業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有利于防范風險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的傳染,推動金融控股公司開展有益的創新,更好地滿足全社會多元化、綜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務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
不改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格局
目前,我國金融業實行的是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主的架構。《金控辦法》出臺,是否意味著這一格局將來會有所改變?
“這種格局是在長期實踐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現狀,應當予以堅持。”潘功勝表示。
潘功勝指出,在國際上,主要的經濟體也都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由金融子公司實行分業經營。這種制度框架的安排,使股權結構和組織架構更加簡單、明晰、可識別,有利于更好地隔離風險,加強集團整體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也符合現代金融監管的要求。
潘功勝稱,《金控辦法》的實施不改變我國現行金融業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主的格局,是對現行格局的完善和補充。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統一的股權投資與管理,其控股的金融機構經營具體金融業務,堅持分業經營。央行從宏觀審慎管理的角度,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整體監管。金融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實施分業監管。央行也將與相關部門建立跨部門工作機制,加強監管協作與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共同推動金融控股公司的規范健康發展。
規范金控公司發展勢在必行。值得關注的是,2019年7月26日,央行向社會公開征求對《金控辦法》的意見,吸收采納了其中大多數意見,如對金融控股公司股東實施差異化要求、延長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申請的時限、放寬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層級要求、豁免新設金融控股公司成為金融機構股東的部分資質條件、提高對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等。但央行相關負責人也同時強調,“對于部分放松監管要求的意見未予采納”。
過渡期內存量企業分類施策
“少部分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業盲目擴張,組織架構復雜、隱匿股權架構,交叉持股、循環注資、虛假注資,還有少數股東干預金融機構的經營,利用關聯交易隱蔽輸送利益、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等。”會上,潘功勝指出。
整體來看,《金控辦法》在股東資質、資金來源、穿透管理等多方面均提出了要求。比如,在設立初期,申請設立金控公司需滿足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等。
這或將限制一大批資本較少的實體企業通過虛假注資、循環注資等方式違法搭建金融集團、控股金控機構的行為。另外,目前已經有一部分存量企業具備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也符合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形,但其內部的一些股權結構可能不太符合《金控辦法》的要求。
北京金融控股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范文仲日前撰文指出,對非金融企業集團而言,從短期來看,一些與《金控辦法》監管要求有一定差距的企業,需要根據辦法要求進行調整,將金融業與實體產業分離,壓縮股權層級,規范公司治理和并表管理。個別通過違法違規手段快速擴張的金融控股集團,將通過嚴格監管糾正其行為。從長期來看,《金控辦法》的實施有利于建立一個規范的市場環境,促進金控公司規范運營、良性發展。
后續,在具體金控公司監管方面,還有哪些安排?
潘功勝表示,下一步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合規、穩妥有序地做好各項相關工作。
主要包括:第一,繼續加強與市場溝通。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通過溝通了解市場的情況,回應市場關切,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第二,完善制度框架,《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需要更具體、更細的操作規則,比如說并表管理的規則、資本管理的規則、關于關聯交易的管理規則等。“前期我們在這些方面也做了充分準備,都有非常好的基礎。”潘功勝稱。第三,開展準入管理。對于符合設立情形的企業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央行按要求進行受理和審批,做好行政許可的服務工作。第四,穩妥有序地過渡。
央行負責人表示,已具備設立情形且擬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機構,應當在《金控辦法》正式實施后的12個月內向央行提出設立申請,經批準后,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權結構等方面未達到監管要求的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整改計劃。央行將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節奏和時機,引導存量企業有序調整,平穩實施。
“我們設置一個合理的過渡期,也參考了美國、日本等此前的一些做法。在這個過渡期內,把握好對存量企業實施分類施策,推動《金控辦法》平穩實施。”潘功勝強調。
潘功勝表示,央行還將從宏觀審慎管理理念出發,加強與相關部門的監管協作,加強引導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規經營,完善公司治理,有效防控風險,提升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能力。
本文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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