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出席。這場發布會是《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4號,以下簡稱《金控辦法》)靴子落地后央行的首次發聲。從政策落地到回應市場關切,尚不足24個小時。
9月13日下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準入決定》)。人民銀行同步發布了《金控辦法》。《金控辦法》細化了《準入決定》中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的條件和程序,進一步明確了監管范圍和監管主體,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金融控股公司形態在我國已經是客觀存在,但一直未整體納入監管,存在著監管空白。此前行業也出現了一些亂象,少部分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業盲目擴張,組織架構復雜、隱匿股權架構,交叉持股、循環注資、虛假注資,還有少數股東干預金融機構的經營,利用關聯交易隱蔽輸送利益、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等等。
本次發布會上,潘功勝表示,《金控辦法》的實施,實際上是對當前我國金融業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主的格局的完善和補充。同時,國務院《準入決定》發布和人民銀行《金控辦法》的出臺,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工作正式起步,后續還將有更具體的、更細的操作規則出臺。
金融控股公司許可條件落定
據央行官網,《金控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據《金控辦法》第六條,非金融企業、自然人及經認可的法人實質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中含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規模不少于5000億元的,或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少于5000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不少于1000億元或受托管理資產的總規模不少于5000億元。
(二)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不含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規模不少于1000億元或受托管理資產的總規模不少于5000億元。
(三)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或受托管理資產的總規模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但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如果企業集團內的金融資產占集團并表總資產的比重達到或超過85%的,可申請專門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機構共同構成金融控股集團;也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條件,由企業集團母公司直接申請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企業集團整體被認定為金融控股集團,金融資產占集團并表總資產的比重應當持續達到或超過85%。
根據《準入決定》,所稱金融機構的類型包括:1.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下同)、金融租賃公司;2.信托公司;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4.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5.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6.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機構。
《金控辦法》第七條則明確,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除應當具備《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等五個條件以及其他審慎性條件。
金融控股公司形態在我國已經是客觀存在,但一直沒有作為整體納入監管,存在著監管空白。由于監管方面存在著空白,行業也出現了一些亂象,少部分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業盲目擴張,組織架構復雜、隱匿股權架構,交叉持股、循環注資、虛假注資,還有少數股東干預金融機構的經營,利用關聯交易隱蔽輸送利益、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等等。比如說明天系、華信系、安邦系等。
事實上,在2017年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之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央行會同司法部等相關部門開始醞釀建設制度,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和持續監管。
潘功勝表示,這些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的發展和改革水平的不斷提高,一些大型的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形成金融集團;還有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業。
“比如說歷史比較久遠的像中信、光大、招商局集團,地方背景的像上海國際集團、北京金控,還有像民營企業和互聯網企業,像螞蟻金服等等。其中一些實力比較強、經營規范的機構通過這種模式優化資源配置,降低成本,豐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務,有利于滿足各類企業和消費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潘功勝介紹。
潘功勝表示,《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的實施,將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納入監管,堅持金融業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有利于防范風險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的傳染,推動金融控股公司開展有益的創新,更好地滿足全社會多元化、綜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務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
不改變分業經營格局
從國際上看,對金融控股公司依法準入和監管在國際上已有通行做法。由于金融控股公司通常規模大、業務多元、關聯度高、風險外溢性強,美國、日本、韓國、中國臺灣地區都有專門的立法,明確了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許可和監管。
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后,主要國家和地區更加強調整體監管,以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為核心,降低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的復雜性、傳染性和集中性,提高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公司治理、風險隔離等審慎的監管標準。
那么,《金控辦法》出臺是否意味著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將來會有所改變?潘功勝明確,我國金融業實行的是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主的架構。這種格局是在長期實踐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現狀,應當予以堅持。而《金控辦法》的實施,實際上是對當前我國金融業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主的格局的完善和補充。
潘功勝指出,在國際上,主要的經濟體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由金融子公司實行分業經營。這種制度框架的安排,使股權結構和組織架構更加簡單、明晰、可識別,有利于更好地隔離風險,加強集團整體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也符合現代金融監管的要求。
“在人民銀行發布的金控辦法中,都有明確的一些表述。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統一的股權投資與管理,其控股的金融機構經營具體金融業務,堅持分業經營。人民銀行從宏觀審慎管理的角度,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整體監管。金融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實施分業監管。”潘功勝說道,“從這些表述中大家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金控辦法》的實施不改變我國現行金融業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主的格局,是對現行格局的完善和補充。人民銀行也將與相關部門建立跨部門工作機制,加強監管協作與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共同推動金融控股公司的規范健康發展。”
存量企業實施分類施策平穩過渡
《金控辦法》靴子落地,過渡期問題也備受市場關注。昨日,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已具備設立情形且擬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機構,應當在《金控辦法》正式實施后的12個月內向人民銀行提出設立申請,經批準后,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權結構等方面未達到監管要求的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整改計劃。人民銀行將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節奏和時機,引導存量企業有序調整,平穩實施。
今日潘功勝表示,國務院《準入決定》發布和人民銀行《金控辦法》的出臺,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工作正式起步,后續還有更多工作安排。人民銀行將按照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合規、穩妥有序地做好各項相關工作。具體來看,后續工作主要包含了完善制度框架、開展準入管理、穩妥有序過渡、持續日常監管等方面。
在談及制度框架的完善時,潘功勝透露,《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需要更具體的、更細的操作規則,比如說并表管理的規則、資本管理的規則,關于關聯交易管理規則等等。據透露,央行在前述這些方面也做了充分準備,已都有非常好的基礎。
在穩妥有序地過渡方面,潘功勝表示,現在已有部分存量企業具備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也符合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形。但是,其內部的股權結構可能不符合《金控辦法》的要求。因此,央行將設置一個合理的過渡期,參考了美國、日本等的做法,在這個過渡期內,把握好對存量企業實施分類施策,推動《金控辦法》平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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