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即使不是當下金融圈最熱的話題,也是焦點之一。
自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來,關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解讀眾說紛紜,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否對正規金融機構形成事實上的約束也未有定論。
近期一份針對某銀行與其客戶的借款合同糾紛的初審判決在網上流傳。這是目前可見,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保護上限調整后,最早的一份關于金融借款合同中利率問題的司法判決。雖然只是初審判決,銀行方還可上訴,甚至不排除二審改判的可能,但這份判決透露出的信號意義,絕不可小覷。
銀行系統應充分評估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對貸款利率上限的影響,在目前狀況下,商業銀行系統利率高于LPR4倍的存款貸款面臨極大的法律風險,并可能引致聲譽風險,短期內銀行可能面臨更多的或明或暗的調整貸款利率的訴求。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貸款利率調整并不僅涉及商業銀行,監管部門作為部分貸款定價的決定方,貸款定價超過LPR4倍的風險,可能存在“貸款人—商業銀行—監管部門”的傳遞鏈條,監管部門可能成為最終的解釋者和承受者,也將面臨調整部分利率的局面。
金融系統與其被迫調整,不如主動作為,畢竟,留給銀行的時間,不多了!
首份司法判決,信號意義重大
網絡上關于這份司法判決的內容已經很具體,我們不再贅述,其中,蘊含著重大的信號意義,對商業銀行利率高于LPR4倍的存量貸款有巨大潛在影響,需深入解讀并認真研判。
信號意義一:明確了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最高限。
雖然《規定》第一條明確表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這也是不少銀行業機構認定LPR4倍不能約束銀行貸款利率的最直接依據。
但(2017)最高法民終927號判決書也強調“金融機構的融資費用上限亦應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
兩相對比之下,從邏輯上講,目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事實上也應對金融機構貸款最高利率形成約束。
此次司法判決,明確“原告主張按約定月利率2%計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間的期內利息、本金罰息、復利,其總和已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保護限度,法院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LPR四倍進行利息罰息和復利計算。”
該司法判決技巧性的回避并隱藏了“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LPR四倍進行利息罰息和復利計算”的法律依據,但潛在的邏輯不言自明。
信號意義二:貸款利率最高限溯及過往。
《規定》的第三十二條明確,“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這意味著,即使簽訂合同在《規定》出臺之前,如借貸雙發發生糾紛,人民法院也將按照當時LPR4倍計算保護上限。這表明,司法保護上限一定程度上是“溯及過往”的。
此次司法判決印證了這一點。
該筆合同中的貸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起,為期三年,正常還款的話,應該在2020年7月5日合同結束。但由于借款人自2018年5月份就無法正常還款,因此形成逾期,金融機構將其訴至法院,并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月利率2%計算利息、罰息等。
司法判決最終按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計算利息、罰息等。也就是說,對于當前存量的利率高于LPR4倍的銀行貸款,即使是借款合同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但如果產生糾紛,銀行大概率會被要求按照不超過LPR4倍獲得補償。
信號意義三:留給商業銀行調整的時間已然不多。
結合信號一和信號二,商業銀行目前現存的利率高于LPR4倍的貸款,如產生糾紛,將面臨極大的法律風險。鑒于該司法判決是初審,同時亦被從裁判文書網上撤下,原告尚有15天的上訴準備時間。但實際上,從該司法判決的釋放的信號看,即使原告上訴,法院改判的概率也不大。這預示著,對于高利率的存量貸款,商業銀行可能亟需重新定價,留給商業銀行調整的時間依然不多。
貸款上限確定,
“訴訟潮”可能正在路上
將上述三個信號意義綜合來看,也許會得出一個令人不安的結論,針對銀行系統的基于“貸款利率高于LPR4倍”的“訴訟潮”可能正在路上,對于銀行來講,可能的風險點有三個。
風險點一:針對違約貸款的重新定價。
此類情形如上述司法判決案例所示。如原貸款利率高于LPR4倍,且處于金融借款合同訴訟階段,無論是銀行還是銀行客戶訴至法院,最終銀行只能獲得最高LPR4倍利率的利息收入(含罰息)。對于目前正處于訴訟狀態的糾紛而言,銀行無法按照原有合同(即使合同符合當時的法律要求)獲得補償,違約客戶則有更多的動力開展訴訟,以減少違約成本。
風險點二:針對當前未到期的存量“利率高于LPR4倍”的貸款的重新定價。
總體看,當前銀行系統的貸款定價顯著低于LPR4倍水平。數據顯示,2020年2季度,金融機構貸款加權平均利率僅為5.06%,一般貸款(主要是企業貸款)加權平均利率5.26%。但分不同貸款品種看,金融機構正常類貸款年化利率差別較大,總體呈現“線上信用貸款(10%以上)>個人消費貸款(不含房貸,8%左右)>個人經營性貸款(7%左右)>對公中長期貸款(6%左右)>對公短期貸款(5%左右)”的分布。
表 部分銀行典型執行利率(年化)情況
資料來源:筆者整理
從上表可見,金融機構貸款報價總體超過LPR4倍的情況不多,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依據客戶資質不同,考慮到擔保費用或者第三方平臺費用后,有相當一部分貸款利率超過LPR4倍;同時信用卡透支、銀承墊款等年化利率18%,顯著超過LPR4倍。如果按照上述司法判決體現的邏輯看,如果銀行貸款客戶以貸款定價超過LPR4倍訴求人民法院支持降低貸款利率,銀行大概率面臨敗訴狀況。在具體實踐中,銀行貸款客戶甚至不必走訴訟渠道,只要向基層經辦網點提出訴求,并略施加壓力,基層經辦網點出于“息事寧人”的考慮,都有可能妥協,這必將顯著增加銀行網點的合規風險與運營風險。
風險點三:針對已執行完結貸款合同的返還利息請求。
在極端狀況下,部分已經執行完結的利率高于LPR4倍的貸款合同,銀行客戶可能也會提出“返還多收取利息”的訴求。
這對以上三個風險點,風險點一已有初步的司法判決;風險點二尚未見公開判決素材,但按照對風險點一的支持,人民法院支持風險點二的概率也較大;風險點三由于屬于已執行完畢合同,且在執行完畢后無糾紛,被人民法院支持的概率不大。三個風險點,銀行法律風險從大到小為“風險點一>風險點二>風險點三”。
金融系統盡快調整定價策略,
監管部門應積極作為
從已有訴法判決的信號意義以及銀行風險點的情況看,金融系統應盡快調整定價策略,對于當前存量貸款定價在LPR4倍以上的情況進行一次系統梳理,能夠主動調整定價的,自行調整,暫時不具備調整空間的,制定風險預案,以應對可能的法律風險。
在筆者與金融機構的交流中,金融機構普遍有一個認知,即當前的貸款定價,特別是涉及到罰息、信用卡透支等方面的利率定價,一般由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機構只是按照制度要求執行,所以總體認為,此次訴訟呈現出的法律風險,尚待監管部門明確有關條款后,再給予調整。
表監管部門定價超過當前保護上限的部分情形
資料來源:筆者整理
當前貸款定價超過LPR4倍的風險,可能存在“貸款人—商業銀行—監管部門”的傳遞鏈條,監管部門可能成為最終的解釋者和承受者,有鑒于此,金融管理部門應督促商業銀行盡快全面系統梳理當前針對企業和個人貸款中,綜合融資成本(含利息、罰息、各類費用等)年化利率超過LPR4的所有情況,同時監管部門也應對金融機構的各類借款中的定價情形進行梳理,確保不發生法律風險;金融系統要充分評估下調上限對機構自身的影響,對定價高于LPR4倍的,制訂調整方案,盡快調整到位,切實讓利于實體經濟;對于調整定價對機構經營或收入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做好各類輿情、法律、經營風險防控預案,確保不發生區域性、結構性風險。
來源:看懂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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