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2019年度《深圳市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申報指南》(以下簡稱《申報指南》)。
《申報指南》共分為八大部分,包括制定依據、總體要求、資金來源、項目種類及標準、申報條件、資金申報、監督檢查、附則等部分。
據悉,《申報指南》所稱降費獎補資金,來源于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實施降費獎補政策的通知》中明確的“中央財政在2018年—2020年每年安排資金30億元,采用獎補結合的方式,對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等政策性引導較強的地方進行獎補”。
本次申報僅針對2019年6月13日財政部《關于下達2019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的通知》中專項下達給深圳市2019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降費獎補資金)6535萬,用于擴大轄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減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成本。
《申報指南》顯示,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深圳市行業實際情況,采取了“業務補助”、“保費補助”、“代償補償”等三種獎補方式。同時,考慮到本次中央下達預算指標為測算數據,實操中或會出現預算指標超額的情形,故明確“將根據申報審核情況,按照總額6535萬不變的原則,在核定金額突破總額6535萬的情形下,按各申報機構所占比例統籌安排獎補金額”。
以下為《申報指南》全文:
深圳市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申報指南
為落實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結合深圳實際,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制定了《深圳市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申報指南》(以下簡稱《申報指南》)。
一、制定依據
本《申報指南》主要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841號)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實施降費獎補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547號)有關要求,并結合我市融資擔保行業發展實際,經征詢深圳市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和業務監管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有關意見,形成本《申報指南》。
二、總體要求
(一)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決策部署,強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營造良好小微企業融資環境,進一步擴大我市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重點支持政策引導性較強、融資服務效果較好的融資擔保機構,特別是對主要服務小微企業且收費較低的融資擔保機構。
(二) 降費獎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三、資金來源
本《申報指南》所稱降費獎補資金,來源于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實施降費獎補政策的通知》中明確的“中央財政在2018年—2020年每年安排資金30億元,采用獎補結合的方式,對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等政策性引導較強的地方進行獎補”。本次申報僅針對2019年6月13日財政部《關于下達2019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的通知》(財建【2019】309號)中專項下達給我市2019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降費獎補資金)6535萬,用于擴大轄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減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成本。
四、項目種類及標準
(一)業務補助。
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開展的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收取的綜合擔保費率不超過2.5%,按不超過年度業務發生額的2%給予補助;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收取的綜合擔保費率不超過3%,按不超過年度業務發生額的1%給予補助。
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開展的小微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再擔保額的0.5%給予補助。
對為小微企業發行集合債券、集合票據、集合信托和私募債提供擔保的融資擔保機構,按不超過擔保額的2%給予補助。
(二)保費補助。
對符合條件的政策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收取的綜合擔保費率不超過1%,按照1%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給予補助。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收取的綜合擔保費率不超過1.5%,按照1.5%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給予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其他融資擔保機構開展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綜合擔保費率不超過2%的,按照2%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給予補助。
融資擔保綜合費率(年化)=【(綜合擔保費用/擔保額度)/擔保期限(天數)】*365天。其中,綜合費用包括擔保費、手續費、評審費、反擔保費、評估費、公證費等附加手續費。
(三)代償補償。
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開展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且當年代償率低于5%(不含)的,實行風險補償,按照年度實際代償額的10%給予補償,單個融資擔保機構一次性獲得該項目的補償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年度代償率=本年度累計擔保代償額/本年度累計解除的擔保額×100%。
(四)統籌安排獎補資金
融資擔保機構可以同時申請以上不限于一項支持方式的資助。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將根據申報審核情況,按照總額6535萬不變的原則,在核定金額突破總額6535萬的情形下,按各申報機構所占比例統籌安排獎補金額。
五、申報條件
(一)申請降費獎補資金的融資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我市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持有合法有效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報送地址為http://coids.miit.gov.cn)按要求規范填報相關業務數據信息。
2.無不良信用記錄。
3.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當年新增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小微企業戶數占新增融資擔保業務總戶數的80%以上或當年新增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額10億元人民幣以上。轄內其他融資擔保公司當年新增融資擔保業務小微企業戶數占新增融資擔保業務總戶數的70%以上或當年新增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額1億元人民幣以上。
4.對單個企業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融資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對單個企業及其關聯方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融資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5%。
5. 當年融資擔保業務代償率低于5%。
6 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提取準備金,定期、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有關業務數據信息和重大風險事件。
7.近3年沒有與業務經營相關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經營異常”企業。
8.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再擔保業務補助的融資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我市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持有合法有效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報送地址為http://coids.miit.gov.cn)按要求規范填報相關業務數據信息。
2.以深圳市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經營小微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1年及以上;
3.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融資再擔保業務小微企業戶數占新增融資再擔保業務總戶數的70%以上。
4. 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定期、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有關業務數據信息和重大風險事件。
5.近3年沒有因與業務經營相關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經營異常”企業。
6.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六、資金申報
(一)宣講培訓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將根據有關通知要求,于2020年9月5日前,指導行業協會組織行業召開宣講培訓會,就該專項資金有關申報事宜指導轄內各融資擔保機構按要求申報。
(二)系統填報
各融資擔保機構應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相關數據信息填報和審核工作的通知》(工企業函〔2018〕607號)要求,及時、完整、準確地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報送地址為http://coids.miit.gov.cn)填報業務數據信息。
(三)材料遞交
各融資擔保機構應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將相關申報材料膠裝成冊并編寫頁碼,遞交至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深圳市福田區榮超商務中心B座11樓)。逾期不申報視為放棄。
(四)申報材料
1. 申請降費獎補的融資擔保機構,應提交以下基礎材料:
① 深圳市2019年度轄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附件1,提交原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申請人公章);
② 營業執照副本、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及章程(提交復印件,復印件加蓋申請人公章,驗原件);
③ 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審計報告(提交復印件,驗原件;有子公司的,審計報告須含合并報表);
④ 企業信用報告(提交原件);
⑤ 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提交原件,加蓋申請人公章);
⑥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要求提供的其它相關資料。
2. 申請“業務補助”項目的融資擔保機構,除提交上述基礎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 融資擔保業務臺賬(內容應包括每筆業務的客戶名稱、是否為小型或微型企業、擔保額度、在保余額、放款日、到期日等信息,提交原件,加蓋申請人公章);
② 與合作機構簽署的合作協議,如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的,提供雙方簽署的授信合作協議(提交復印件,驗原件);
③ 由合作機構確認的《融資類擔保業務在保業務情況表》,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每筆業務的客戶名稱、是否為小型或微型企業、擔保額度、在保余額、放款日、到期日、資金用途等信息,提交復印件,加蓋合作機構公章,驗原件;④ 與被擔保人簽署的保證合同(該份材料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通過抽查方式選取,抽選的合同份數原則上不低于申請筆數的5%,提交復印件,驗原件);
⑤ 經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的2019年度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情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每筆申報項目的業務客戶名稱、是否為小型或微型企業、擔保額度、在保余額、放款日、到期日、資金用途等信息。
3. 申請“保費補助”項目的融資擔保機構,除提交規定的基礎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 融資擔保業務臺賬(內容應包括每筆業務的客戶名稱、是否為小型或微型企業、擔保額度、在保余額、放款日、到期日等信息,提交原件,加蓋申請人公章);
② 與被擔保人簽署的保證合同(該份材料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通過抽查方式選取,抽選的合同份數原則上不低于申請筆數的5%,提交復印件,驗原件);
③ 收取費用說明及明細(費用說明應包括擔保費、反擔保費、評估費、公證費等附加手續費信息情況,費用明細應包括費用、費率等信息,提交原件,加蓋申請人公章);
④ 上述擔保費用對應的銀行流水對賬單(提交原件);
⑤經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的2019年度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情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每筆申報項目的業務客戶名稱、是否為小型或微型企業、擔保額度、在保余額、放款日、到期日、資金用途、綜合擔保費率等信息。
“業務補助”項目和“保費補助”項目可使用同一份專項審計報告,但須確保專項審計報告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
4. 申請“代償補償項目”的融資擔保機構,除提交規定的基礎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 融資擔保業務臺賬(內容應包括每筆業務的客戶名稱、是否為小型或微型企業、擔保額度、在保余額、放款日、到期日等信息,提交原件,加蓋申請人公章);
②代償說明及明細(代償說明應包括代償額度、對應的業務以及追償情況,提交原件,加蓋申請人公章);
③ 相關業務合作協議(提交復印件,驗原件);
④ 由合作機構確認的融資擔保業務在保業務情況表或由債券審批機構出具的批復文件(在保業務情況表應包括每筆業務的客戶名稱、是否為小型或微型企業、擔保額度、在保余額、放款日、到期日等信息,提交復印件,加蓋合作機構公章,驗原件;批復文件提交復印件,驗原件);
⑤ 申請人履行兌付責任的銀行轉賬憑據、對應的銀行明細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提交復印件,驗原件)。審核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提出質疑,申請人未能提交補充材料予以澄清說明,審核部門有權否決申報項目。
(五)審核流程
1. 審核: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受理申報材料,公平對待申報單位,加大申報材料審查力度,重點審核申報材料是否符合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申報條件,加強現場核查和評審結果實地核查,強化項目申報環節信息公開工作。申報單位被相關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不予審查通過。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形成初步審查意見后,根據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向深圳市財政局提交審核材料。深圳市財政局根據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復核。經深圳市財政局復核,形成最終審核結果。2. 公示: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將最終審議結果在官方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下達資金補助計劃;公示有異議的,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調查核實;經核實后異議不成立的,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下達資金資助計劃;異議成立的,取消相關補助項目,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向申請機構作出解釋。
3. 資金下達:申請機構向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提交賬戶確認函、收款收據、辦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以及法人授權委托書后,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正式下達資金資助計劃,按相關規定進行資金撥付。
七、監督檢查
(一)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應按要求組織開展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績效評價,并將評價效果報送深圳市財政局和上級主管部門;深圳市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二)獲得降費獎補資金支持的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各申請機構應保證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準確、有效,無任何隱瞞和虛報。各申請機構如有弄虛作假、騙取降費獎補資金的,一經查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須將相關信息予以公告并報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通報相關部門。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附 則
(一)本《申報指南》所稱的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等部門聯合制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不包括房地產行業、金融服務行業和投資(資產)管理類、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類、地方國有企業資本運營平臺類企業。
(二)本《申報指南》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三)本《申報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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