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真實反映資產質量,監管部門曾三令五申嚴禁以違規續貸掩蓋不良,但仍有部分銀行背道而馳。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一份判決書顯示,汝州市農商銀行發放的一筆700萬元貸款,在歷經數次展期和續貸后,至案發造成本息損失998萬元。而騙取貸款的當事人,正是汝州市農商銀行原職工。
經法院審理查明,為申請大額度貸款使用,2012年12月,汝州市農村信用社(汝州市農商銀行職工)王某花3萬元購買一家公司,并更名為汝州市Y實業有限公司,再用該公司向汝州市農村信用社提供虛假財務報表、鋁礦石購貨合同等材料,申請貸款1500萬元,閆某以三個均無實際經營活動的空殼公司作為擔保。
2013年3月,汝州市農村信用社給汝州市Y實業公司發放貸款800萬元,貸款期限12個月。
該筆貸款于2014年3月到期,因王某和閆某均無能力歸還該筆貸款,后聯系過橋資金800萬元歸還該筆貸款后,又向汝州市農商行申請貸款700萬元,該筆貸款直接用于歸還過橋資金。
汝州市農商行為不出現貸款逾期無法收回的情況,在2015年、2016年兩次給貸款延期,并同意更換貸款主體,但王某、閆某仍無能力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
2017年9月,汝州農商銀行因該筆貸款未歸還向法院起訴。截至2019年12月17日,給汝州市農商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998萬元。
根據王某供述,因為自己是信用社職工,對貸款業務熟悉。“汝州市農商行為了貸款不逾期,將該筆貸款期限展期10個月。2016年1月份,貸款期限滿時仍無能力歸還,農商行為了掩蓋貸款資金逾期無法收回的事實,讓閆某和本人套著之前的貸款手續假構了Z公司和Y公司供貨合同。”
汝州信用社公司部總經理李某證實,“2016年4月,Y公司更換貸款主體在農商行申請貸款700萬元貸款用于歸還2014年的貸款,其給主管副行長、行長匯報后同意這種做法。”
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2019年7月20日,王某經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局接受訊問,對自己利用空殼公司,虛構貸款用途,偽造財務報表手續的騙取貸款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欺騙手段、提供虛假的貸款資料騙取貸款7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共同作案人員閆某將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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