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裁判文書網公布陜西省高院裁定書,子洲農商銀行原職工犯貸款詐騙罪維持原判,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經法院認定,被告人蘇某擔任子洲縣農信聯社(“子洲農商銀行”前身)分社主任期間,由于投資房地產開發、開辦磚廠、等經營項目投資失敗,在完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繼續欺騙他人為其充當貸款人和保證人,并違規操作騙取子洲縣農商銀行資金。
2017年7月,蘇某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從2014年6月至案發,蘇某利用其在子洲縣農商行工作的便利,通過自己或他人召集多名不具備貸款和擔保條件、沒有穩定收入和足夠固定資產的農民、外出務工人員,借其是信用社主任、領導身份,以投資房產等生意名義,騙取子洲縣農商銀行總部貸款63筆共計3150萬元。
在辦理貸款過程中,貸款人和擔保人的資產信息、經營項目、貸款用途均為虛假,蘇某以第一責任人的身份參與貸前調查和貸款審批,款項發放后,蘇某直接截留自己使用。
上述貸款主體,部分甚至完全不具備貸款或者擔保條件。判決書顯示,蘇某利用和串通的人群包括:涉毒人員、殘疾人、白血病人、重癥病人、刑滿釋放人、低保戶等多名沒有償還能力的農民互貸互保。
即便在案發后,蘇某仍然把銀行當成了自己的“提款機”。
因下崗,蘇某失去了發放貸款的資格,為了進一步獲取子洲縣農商銀行資金,蘇某利用其弟擔任子洲縣農商銀行馬岔分理處主任的職務和工作便利,通過同樣的手段共同召集、串通他人替其非法獲取貸款28筆,共計1232萬元,用于償還債務或其他支出,拒不歸還直至案發。
經統計,蘇某利用其工作便利其弟的工作便利在子洲縣農商銀行詐騙貸款91筆,實際詐騙貸款共計4282萬元。
據悉,子洲農商銀行因審核不嚴,導致借款人莫名背上貸款的事情此前已有發生。
2020年2月,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貸款91筆共計428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判處蘇某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近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蘇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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