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資金由石景山區政府發起設立,規模為1000萬元,用于補償合作金融機構為區內小微企業發放信用貸款以及合作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產生的代償風險
為解決銀行機構“不敢貸”、擔保公司“不敢保”的問題,地方政府旨在通過財政出資設立“代償補償資金”,降低銀行和擔保機構經營風險,提高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風險容忍度和小微企業融資獲得率。
8月31日,北京市首批小微企業融資風險代償補償資金(下稱“代償補償資金”)正式落戶北京小微企業金融綜合服務平臺。
該資金由石景山區政府發起設立,規模為1000萬元,用于補償合作金融機構為區內小微企業發放信用貸款以及合作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產生的代償風險,重點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科技服務、數字創意、高端商務服務以及重要民生保障類企業融資業務。
在當天舉辦的“石景山區小微企業融資風險代償補償資金政策解讀會”上,19家駐區銀行機構和4家北京市融資擔保風險公司與北京小微企業金融綜合服務公司簽定了合作協議。
申請條件有哪些?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上述政策解讀文件顯示,納入支持范圍的企業應同時具備的條件有:在石景山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現代金融、新一代信息技術、數字創意、科技服務、高端商務服務及重點民生保障類行業的企業;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下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的要求;貸款資金用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不得用于股票投資及房地產開發項目;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等不良信用記錄。
對于銀行或擔保公司應具備的條件有,銀行向此類企業發放的信用貸款利率要求在央行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基礎上上浮不得超過50%,對于不上浮的貸款業務予以優先補償;擔保業務綜合成本費率(含擔保費、評審費等)不超過申請時央行同期LPR的50%;擔保貸款利率在同期LPR基礎上上浮不得超過30%,對于不上浮的擔保業務發生代償時予以優先補償。
當合作銀行向上述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發放的信用類貸款發生不良后,風險補償資金、合作銀行各承擔未清償部分的50%,單筆不超過50萬。擔保貸款則按照擔保機構代償額50%及以上、35%(含)-50%、25%(含)-35%、15% (含)-25%的比例(含銀行分擔部分),代償補償資金相應分別按照代償額的25%、 20%、15%、10%的比例補償相關擔保機構,單筆不超過100萬元。
此外,擔保業務單戶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500萬元; 信用貸款業務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100萬元。代償資金由合作銀行向貸款企業追償,追償資金按整體授信額度的風險承擔比例進行分配。已享受財政其它代償補償政策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再享受本辦法支持。
如何申請?
據悉,該筆代償補償資金的資金托管機構選定為北京金控集團旗下北京小微企業金融綜合服務公司。申請銀行或擔保機構需要經過項目備案、項目申報、項目審核、資金撥付、項目追償、項目核銷等六個工作流程。
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每月15日前對上月新增項目進行備案。此后,申報要以月度或半年為單位集中一次性申報:擔保機構每年1月、7 月可進行項目申報;銀行則是在發生不良后的3個月內進行申報。
上述所需材料均傳送至北京小微企業金融綜合服務公司,由其進行初審,石景山金融辦評審,最后由北京小微企業金融綜合服務公司依據審核意見將代償補償結果告知金融機構,并根據托管資金流程要求及時撥付代償補償資金。
金融機構追償回收款扣除訴訟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后 ,按代償補償資金補償比例繳回代償補償資金專用賬戶。 且每次向托管機構申報代償補償時,需就已補償項目的追償情況作出加蓋公章的書面說明,并將已繳回資金專用賬戶的匯款單憑證等交至北京小微企業金融綜合服務公司。
若不良資產已納入核銷,金融機構需將風險代償補償資金項目核銷申請表和貸款企業破產證明及司法判決文件復印件(蓋公章)等材料提交至北京小微企業金融綜合服務公司,由石景山金融辦審核。
信批方面的要求有,合作擔保機構按季度進行信息披露;合作銀行機構應當根據托管公司要求,出具相應說明文件 ,重點對已補償項目追償情況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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