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股份制銀行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宗旨,穩妥化解各類金融風險,持續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2020年6月末,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資產55.6萬億元,占全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18.7%,成為我國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銀行機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金融工作,多次就完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發表重要論述,為股份制銀行完善公司治理提供根本遵循。金融機構外部性強、杠桿率高、信息不對稱突出,健全的公司治理對金融體系長期穩健運行至關重要。當前,我國經濟正處在跨越常規性和長期性關口的關鍵階段,國內外不穩定不確定因素明顯增加,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對金融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對完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股份制銀行必須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公司治理的重要論述,加快構建符合新時代要求的現代治理體系,真正實現高質量發展。
一、股份制銀行公司治理建設取得積極成效
近年來,銀保監會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把完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作為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多次組織召開會議研究公司治理工作,成立專門負責公司治理監管的功能監管部門,出臺一系列公司治理監管制度文件,著力化解部分風險機構公司治理歷史痼疾,全面規范各治理主體行為,多措并舉引導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完善公司治理。在監管機構和市場主體共同努力下,股份制銀行公司治理建設取得長足進步。
一是公司治理架構逐步健全。股份制銀行已普遍修訂公司章程,明確黨組織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確保黨組織真正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作用;已初步建立適合自身特點的公司治理架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相互制衡監督。大部分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已成功上市,建立較完備的信息披露和市場化監督體系。相對來說,股份制銀行公司治理規范性和透明度在銀行業中處于較好水平。
二是股權結構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在持續發揮國有資本作用的同時,股份制銀行也注重調動包括民間資本在內的各類社會資本積極性,構建多元股權結構體系。目前股份制銀行中,有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控股的機構,有大型國有企業或金融企業控股的機構,也有國有股權和民營股權相對分散均衡的機構,還有以民營資本為主要股東的機構,為探索不同公司治理模式提供了有益參考。
三是經營發展模式不斷優化。股份制銀行日益注重通過優化公司戰略規劃,實現回歸本源、專注主業、防范風險。總體看,股份制銀行資產負債結構持續優化,通道類業務規模持續下降,凈值化理財產品占比提升,經濟資本、經濟增加值和經風險調整后的資本回報率得到重視和運用。高質量發展已逐漸成為股份制銀行的普遍共識和選擇。
四是風險管理能力持續提升。股份制銀行基本建立相對獨立的風險管理組織架構,相互制約的前中后臺“三道防線”運行模式趨于形成,初步實現向全面風險管理轉型。以深入實施巴塞爾協議為契機,有效提升風險管理技術和手段,有的銀行已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內部控制體系初步建立,業務流程不斷完善,管理制度執行日趨規范,重點領域風險得到有力防控。通過加大存量風險處置和有效補充資本,股份制銀行風險抵御能力顯著提升。近兩年來,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累計處置不良貸款金額近1.5萬億元,不良貸款率保持在1.63%左右,以內源和外源等多種方式累計補充資本約1萬億元,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五是少數銀行治理頑疾得到化解。把完善公司治理同打贏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緊密結合起來,在風險處置過程中不僅打破原有“治理僵局”,更推動形成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治理結構。恒豐銀行是一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一段時期以來違法違規問題頻繁出現,并且發生了重大案件。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密切配合,采取果斷措施處置風險,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完善治理結構,調整充實領導班子,全面撤換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人員。堅決清退違法違規股權股東,按照司法程序懲治違法犯罪分子。通過剝離不良資產、老股東縮股、地方政府注資、引入新的戰略投資者,穩妥化解風險,完成市場化改革重組。恒豐銀行已經從一家“壞銀行”變成一家“好銀行”,成為改革重組的成功案例。
二、股份制銀行公司治理存在的突出問題
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認識到,股份制銀行的公司治理狀況同服務實體經濟、防范化解風險、深化改革開放、實現高質量發展的要求還存在不小差距。完善股份制銀行公司治理任務還很艱巨。
一是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亟待加強。股份制銀行不同程度存在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少數銀行黨委重經營輕黨建,“兩個責任”落實不到位。有的銀行黨委未能有機內嵌到公司治理結構中,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有的銀行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不夠到位。有的銀行的負責人甚至理想信念喪失,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二是股權關系和股東行為仍需規范。有的股份制銀行股權關系不規范,甚至存在股東代持、隱性股東等問題。有的銀行降低股權管理要求,放松股東標準。有的銀行股東履行職責意愿不強,形成事實上的股權虛化。有的銀行股東違規干預銀行經營決策。個別銀行股東甚至直接插手信貸審批,違規干預銀行經營和人事任免,違規開展不當關聯交易,搞利益輸送,把銀行視為自己的“錢袋子”,滋生較大風險隱患。
三是權力制衡和內控機制虛化弱化。有的股份制銀行“三會一層”權力邊界模糊、職責不清晰、運行不暢。個別銀行存在“一言堂”“家長制”,人權、事權和審批權過于集中,權力制衡流于形式。有的銀行監事會、內外部審計形同虛設,監督功能失位,問責“寬松軟”。個別銀行股東監督失效,一些高管將銀行資源作為個人資源來使用,形成“內部人控制”。有的銀行重要制度缺失,有章不循、有規不依,金融案件和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
四是戰略規劃和風險管理偏離定位。有的股份制銀行片面追求規模和速度,忽視質量和效益。有的銀行信貸資源向產能過剩行業、地方融資平臺、房地產行業過度傾斜,導致資源錯配,影響宏觀經濟結構調整。有的銀行偏離服務實體經濟定位,開展金融“偽創新”,利用理財、同業或結構性工具將風險外化,造成較大交叉風險敞口。個別銀行在境內外盲目設立分支機構和子公司,進行跨業經營和監管套利,成為金融亂象的重要源頭。
五是激勵約束和績效考核不夠科學。有的股份制銀行董事會薪酬制度不合理,績效考核過于注重短期利益,追求利潤至上,對公共利益、市場秩序和消費者保護考慮不足。有的銀行熱衷于賺快錢,忽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突破合規底線和監管紅線。有的銀行選人用人“唯業績論英雄”,一些違法違規、隱瞞風險的分支機構負責人成了“行內明星”“業務標桿”,給銀行造成經濟損失和聲譽風險。
三、堅持不懈完善股份制銀行公司治理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是重大政治原則,必須一以貫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也必須一以貫之。面對復雜嚴峻的內外部形勢,股份制銀行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新發展理念,緊緊抓住完善公司治理這個“牛鼻子”,全面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推進高質量發展,更好服務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
一是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必須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股份制銀行要著力構建“黨委領導、董事會戰略決策、高管層執行落實、監事會依法監督”的公司治理組織運行機制,切實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進一步明確黨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明確黨委在決策、執行、監督各環節的權責和工作方式,使黨委發揮作用組織化、制度化、具體化。建立健全“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制度,符合條件的黨委委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支持股東大會依法發揮公司權力機構作用,支持職代會、工會依法開展工作。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層層壓實黨建責任,夯實基層黨組織,確保中央各項決策部署得到有效貫徹執行。構建更加完備的權力監督和選人用人體系,加強對總行“關鍵少數”的監督管理,強化基層管理人員行為約束。
二是強化董事會建設。股份制銀行要持續強化董事會職能,推動其真正實現依法履職、科學履職、高效履職,提升專業性和獨立性。明確董事會職責定位,把戰略決策、風險管理政策、重大投融資決策、薪酬激勵政策等方面職責落實到位。強化董事會在服務實體經濟、加快改革轉型、強化風險防控等方面的最終責任,切實落實中央各項決策部署。對于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其董事在履行法定職責方面應當具備豐富的專業經驗和良好的業務素養。要進一步加強董事各項制度建設,嚴格準入條件,完善提名、選任和工作制度,健全履職評價、考核和問責規則。健全董事履職信息保障機制,確保所有董事及時獲得履職所需信息。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多渠道選聘獨立董事,提高履職獨立性,防止獨立董事淪為“大股東操縱”或“內部人控制”的工具。明確專門委員會職責清單和決策流程,更好發揮戰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作用。
三是做實監事會功能。監事會是公司治理框架下的主要監督機構,應圍繞黨委議定事項,對重點領域、重大問題和董事、高管等履職情況進行全覆蓋式監督。股份制銀行要優化監事會人員結構,提高專職監事和外部監事占比。加強監事履職能力建設,確保監事會依法依規對機構重大決策、日常經營、風險內控、財務管理等方面依法獨立行使監督職責,及時準確發現薄弱環節與短板。改進提升監督方式,充分借助內外部審計力量開展針對性監督檢查,提升監督實效。加強信息交流共享,建立健全監事會與獨立董事定期溝通機制,形成監督合力。強化監事會監督成果運用,完善監督成果核查移交機制,督促各項問題切實整改到位。推進監事會與審計、合規、紀檢監察等部門履職協同配合,整合優化銀行監督檢查資源。強化監事會對銀行分支機構和基層關鍵崗位的監督,實施黨紀政紀聯動處罰,提升監督實效。
四是加強高管層履職行為規范。高管層是銀行日常經營管理的直接決策主體。高管層是否履職到位,直接影響銀行能否安全穩健運行。股份制銀行要規范高管層遴選程序手段,有序增加選聘渠道,持續推進通過市場化機制選聘職業經理人,不斷提升高管層專業素養和業務水平。完善機構內部各主體相互制衡機制,督促高管層嚴格在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下獨立自主開展經營管理活動,并定期向董事會、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報告工作。要明確董事會與高管層之間的職責分工,合理優化董事會對高管層的經營授權,縮短決策鏈條,提高經營效率。加強對高管層履職能力和履職狀況的評價,加強評價成果在高管聘任、崗位交流、薪酬決定等方面的運用。
五是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健全合理的激勵約束制度安排,對于引導和規范各治理主體行為具有重要作用。股份制銀行要扭轉過于注重規模擴張而相對忽視風險內控的績效考核體系,提高風險合規指標權重,突出價值創造和資本節約理念。完善內部績效考評體系,樹立科學的業績觀和發展觀。進一步豐富激勵方式,在完善物質激勵手段的基礎上,探索構建精神文明激勵體制機制。加強分支機構績效考核管理,及時糾偏分支機構不審慎的激勵行為。改進銀行機構薪酬體系,做到效率與公平兼顧、業務發展與風險合規并重、短期業績與長期利益平衡。探索實施長期激勵約束機制,持續實施并不斷完善風險調整、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薪酬管理機制。按照監管要求,定期披露相關重要人員薪酬,及時回應市場關切。
六是強化外部監督和市場約束。巴塞爾協議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提高透明度,強化市場約束機制,推進銀行完善經營管理和內部治理。對股份制銀行來說,強化外部監督對于改進公司治理亦將發揮重要作用。要規范信息披露范圍和內容,引導各利益相關方有序參與銀行公司治理建設,形成共同治理良好格局。支持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等市場中介機構依法依規對股份制銀行經營管理開展有序監督,參與改進銀行公司治理,提升治理效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作用,加強銀行機構行為引導,維護行業正當權益,組織開展行業內外溝通交流,構建既公平競爭又合作共贏的良好秩序。更好發揮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監督作用,建立健全股份制銀行主動接受、及時回應社會輿論監督的體制機制,打造良好公眾形象。
七是加強監管能力建設。有效監管是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前提。要持續加強股份制銀行監管能力建設,為機構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實保障。在嚴格落實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一般性規制基礎上,結合股份制銀行發展特點,制定修訂細化監管規則,形成股份制銀行公司治理監管政策體系,夯實監管制度基礎。大力發展監管科技,探索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改進公司治理監管方式手段,提升監管數字化水平。持續落實股份制銀行聯動監管有關制度,加強橫向協同和縱向聯動,提升監管規范性和有效性。強化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協作,形成股份制銀行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效能。要加大金融反腐敗力度,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建設廉潔金融文化。
八是吸收借鑒良好國際經驗。國際金融組織及部分國家和地區監管當局圍繞金融業公司治理,在理論和實踐層面進行了許多有益探索,形成了《二十國集團/經合組織公司治理原則》等許多成果。2016年,二十國集團杭州峰會通過并發表的公報中,明確提出支持《二十國集團/經合組織公司治理原則》;2019年,經合組織發布《公司治理概況》,指出當前全球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五大特點。股份制銀行要結合自身實際,充分借鑒公司治理國際經驗,持續加強公司治理規范化建設。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強同國際金融組織及有關國家和地區監管當局的溝通交流,不斷提升監管專業化、法治化、國際化水平。
完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是一場持久而深刻的變革,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股份制銀行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持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更好服務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應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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