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刑事判決,湖南耒陽市人民法院對一起詐騙案主犯判處有期徒刑15年。實施詐騙的最初曾是信用社一名駐村聯絡員,后隱瞞被清退事實仍然以聯絡員身份為村民辦理存取款,錢款實則進了自己腰包。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5月,被告人歐陽某某擔任原耒陽市農村信用社三架街道辦事處青麓站臨時聘用的業務聯絡員,為三架信用社提供轄區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評估授信、收存、收貸、收息的信息,并辦理當地村民的存、貸款業務,該站點設立于耒陽市青麓村21組村民家。
2006年5月三架信用社青麓站被撤銷,被告人歐陽某某亦被原耒陽市農村信用社清退。
之后,被告人歐陽某某便將辦公地點搬遷至青麓村其他村民家,并向當地村民隱瞞其已被清退的事實,依然利用耒陽市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身份,刻制“陽淑芳”字樣的私章,利用之前工作剩余或仿制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卡片帳(副本)”,繼續為村民辦理存取款業務。
因當地村民不知曉歐陽某某已被清退,且之前都在歐陽某某處辦理過業務,尤其是老年被害人因文化程度受限,不知道應在正規銀行營業網點辦理存取款業務,不能分辨是否系正規存單,加之歐陽某某是當地人,其與村民都比較熟識,故當地村民仍在歐陽某某處辦理存取款業務。
早期,信用社設置駐村聯絡員是為村民辦業務提供方便,隨著經濟發展這一角色后逐漸取消。據了解,2005年,湖南省銀監局曾下文撤銷農村信用社的村級信用代辦站,僅設置村級信用業務聯絡員,并規定聯絡員不得直接接觸現金,不能直接辦理“收、存、貸、取”等業務,只能陪同或介紹客戶到信用社辦理業務。
在被信用社清退后的十余年里,歐陽某某仍一直以“聯絡員”身份駐村辦理業務。當村民來存款時,歐陽某某便手填一張抬頭為“農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卡片帳(副本)字樣的憑證,加蓋私章(陽淑芳)后交給村民。
村民取款時,歐陽某某收回憑證,對于續存的村民,歐陽某某則收回原憑證,重新出具一張“農村信用合作社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卡片帳(副本)給村民,新憑證的本金為原憑證的本金與年利息之和。
通過上述方式,歐陽某某騙取眾多村民到其處存款,將騙取款項用于投資及個人家庭日常生活。后歐陽某某將村民的存款用完,為應付前來取款的村民及支付利息,在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以做工程、投資等為由高息向村民借款。
因涉嫌犯詐騙罪,歐陽某某于2018年10月9日被耒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截至2019年1月,歐陽某某騙取被害人李某、羅某等67人共計575.156萬元,并將騙取的資金已揮霍一空,且拒不供述贓款去向。
根據歐陽某某供述,其于1996年至2006年5月期間受聘擔任耒陽市農村信用社三架信用社青麓信用站的信貸員。2006年5月其被解聘,該信用站點也被撤銷。2006年至2017年底其一直還以該信用站點信貸員的身份,用之前工作剩余的存款憑條和其去廣東連州印刷的憑條給村民辦理存取款業務,2007年開始其將村民的存款占為己有,并向存款村民出具蓋有其私章的憑條。
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歐陽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處歐陽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