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對林州農信聯社三名員工犯違法放貸罪維持原判。
原審認定:2007年至2015年,時任林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五龍信用社主任的蘇某、信貸員任某和靳某,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貸款人提供的虛假貸款申請資料未嚴格履行調查、審查等職責,違法發放多筆貸款。
其中,被告人蘇某共違法發放貸款2012萬元,被告人靳某違法發放貸款1345萬元,被告人任某違法發放貸款572萬元。上述貸款中,部分到期后能付息換約,部分貸款到期未還。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靳某、任某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三人行為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罪。法院一審判決,對蘇某三人判處有期徒刑5年不等。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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