盯上銀行ATM機準備作案者眾,但成功實施的寥寥無幾。
8月24日,裁判文書網公布四川儀隴縣人民法院判決,一名銀行員工利用給ATM機加鈔的便利,挪用50余萬元進行賭博。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某琳,女,1986年出生,原儀隴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工。
儀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琳作為儀隴農商銀行望云路支行銀行員工,利用給ATM機加鈔的便利,先后三次挪用加鈔款共計人民幣50萬元,并用于網上賭博。被告人王某琳已于案發前將挪用資金全部歸還。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琳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非法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琳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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