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范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后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長期以來,關于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一直是社會各界討論民間借貸問題時爭論的焦點。今天(8月20日)最高法發布《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將其調整為15.4%。
為何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劃定為15.4%?
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后形成的最大公約數
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作為多層次信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憑借其形式靈活、手續簡便、融資快捷等特點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緩解了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此次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劃定為15.4%,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透露,這是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并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決定。
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于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長期以來,關于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一直是社會各界討論民間借貸問題時爭論的焦點。利率保護上限過高不僅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
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賀小榮表示,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系。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
“因此,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范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后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為何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民間借貸可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
賀小榮表示,隨著我國經濟由過去的高速增長階段向高質量發展階段轉變,金融及資本市場都應當為先進制造業和實體經濟服務。從中長期看,激發小微企業等微觀主體活力有助于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最終有助于實體經濟長期可持續發展。而民間借貸與中小微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
同時,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也是規范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
賀小榮表示,民間借貸的利率本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借貸雙方是否約定利息、約定多少利息,均應本著自愿原則并通過借款合同來完成。如果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如果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依法應當予以保護。
“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利息過高,不僅導致債務人履約不能,還可能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和道德風險,所以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設置了利率保護的上限。”他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于引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每年約有兩百余萬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涌入人民法院
劃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
近年來,有的民間借貸以金融創新為名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與網絡借貸、資管計劃、場外配資、資產證券化、股權眾籌等金融現象交織在一起,增加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涉眾性和復雜性。
“從長遠來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利于互聯網金融與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賀小榮稱。
據其介紹,近幾年每年約有兩百余萬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沒有專門規范民間借貸利率標準、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的情況下,如何劃定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處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前提條件。
“有必要順應經濟發展的趨勢,適時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修訂,給民間借貸糾紛提供更為具體明確的裁判標準和救濟渠道。”
本文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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