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 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全面推進浙江轄內銀行保險機構“無證明化”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銀保監發〔2020〕172號
各銀保監分局,各市司法局,各政策性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各國有商業銀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分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杭州分行,郵儲銀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杭州分行,浙江網商銀行,省農信聯社、杭州轄內各農村中小商業銀行,各外資銀行杭州分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省級分公司:
為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續推進“減證便民”行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將《浙江轄內銀行保險機構“無證明化”改革工作方案》和浙江轄內(不含寧波)銀行保險機構“無證明化”改革指導目錄印發給大家,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請各銀保監分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相關銀行保險機構。
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 浙江省司法廳
2020年8月17日
浙江轄內銀行保險機構“無證明化”改革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 堅持以“三地一窗口”建設為指引,在金融服務領域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續推進“減證便民”行動,深入開展“無證明化”改革,切實方便群眾和企業辦事創業,優化營商環境,有效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以更快更方便群眾和企業辦事創業為導向,聚焦金融服務領域普遍關注的“堵點”“痛點”,特別是客戶投訴較為集中、社會反映較多以及各類直接面向群眾的業務所涉及的證明,堅決杜絕“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
(二)堅持統籌謀劃。轄內銀行保險機構“無證明化”改革已列入2020年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進“放管服”工作要點,要加強與優化營商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等改革舉措的有效銜接,加深政銀、政保、銀保合作,為深化改革積累經驗。
(三)堅持高效便捷。優化金融服務流程,加快數字化轉型,完善金融便民舉措,按照“依法取消、數據查詢、告知承諾、部門核驗”等路徑,形成逐步落實、貫通協調的工作機制,使改革向標準化方向推進。
(四)堅持風險可控。以點帶面,循序漸進,強化機構內部法律審查等相應職能,加強對數據的安全性、合法性與有效性管理,確保改革推進依法合規、安全平穩、風險可控。“無證明化”改革簡化的是證明材料提供環節,不能因為證明材料的取消而代替機構自身的調查責任。
三、實施范圍和方式
本方案所指證明,是指客戶在向銀行保險機構申請辦理業務過程中提供的、由第三方出具的相關書面材料,包括關系證明、權屬證明等。對于客戶自己出具的表明情況屬實或說明性質的有關材料,不屬于清理范圍。
(一)依法取消。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依據的,開具單位無權調查核實的,以及各銀行保險機構自主設定的證明事項,予以直接取消,不再收取證明材料。對已不適應形勢需要的,應向政策主管部門提出取消建議。
(二)數據查詢。銀行保險機構通過政府部門等公共數據平臺,由政府部門提供查詢核驗渠道,經當事人授權同意后進行查詢核驗,替代紙質材料,以“數據跑”代替“客戶跑”。
(三)告知承諾。各銀行保險機構在辦理有關事項時,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各銀行保險機構加強事中事后核查,通過聯網查驗、上門調查等途徑對客戶的承諾內容予以核實。
(四)部門核驗。在已建立部門核查工作機制的地區,經當事人授權同意后可由銀行保險機構替當事人向證明出具部門征詢、核查,必要時由機構工作人員實地核驗代辦,以“機構跑”代替“客戶跑”。
四、工作要求
(一)細化工作方案。各銀行保險機構要高度重視,明確具體分管領導、責任部門和專職人員,8月底前將名單和聯系方式報送屬地監管部門。要細化具體工作方案,以“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為目標,定期梳理本機構辦理各類業務中需要群眾、企業等客戶提供的證明事項,實現業務經營所需證明事項和證明材料“應減盡減”。對依法保留的證明,應逐項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結合證明特點和工作實際,通過數據查詢、告知承諾、部門核驗等方式,逐步簡化證明材料,方便客戶辦事。
(二)優化業務流程。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加快業務流程的數字化轉型,著力提升數據收集處理能力。鼓勵建立電子影像檔案,保留原件信息,避免向群眾、企業重復索要證明。各機構要認真梳理證明事項涉及的業務部門和信息系統,有效利用政務信息等資源,積極依托浙江省金融綜合服務平臺,實現證明事項線上查詢或核驗,減輕客戶舉證負擔。原則上,各機構應實現與浙江省金融綜合服務平臺的對接,在2020年9月10日前通過浙江銀保監局城域網郵件系統,將接口開發和聯調時間表報送至“金融綜合服務平臺”郵箱(轄內各外資銀行、外資保險公司按自愿原則)。
(三)落實指導目錄并動態調整。本方案所附的“無證明化”改革指導目錄將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轄內相關銀行保險機構要認真對照,積極推動目錄事項的“無證明化”辦理。實施前需完善內部相關制度并向社會公布新的辦事指南,并且按照內容完備、邏輯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對實行告知承諾的各類證明事項,統一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各省級分行/分公司還應積極與總部匯報溝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至9月底前,各分局和省級以上機構應每半月通過浙江銀保監局城域網郵件系統,將階段性工作情況報送至“政策法規處”郵箱(省聯社匯總報送全省農商行情況)。
各銀保監分局、銀行保險機構可結合地方實際在指導目錄基礎上進行擴展,部分已先行先試的分局應及時做好工作銜接,并將目錄抄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對于目錄中替代方式無法窮盡或者針對特定人群特定場景的低頻證明事項,允許機構按特定方式辦理,報屬地銀保監部門備案。
(四)加強監督指導。各級監管部門和銀行保險機構要建立“無證明化”改革的檢查和報告機制,對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溝通報告。要防止證明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確保“無證明化”改革理念得以長期貫徹執行。各分局、各機構應于2020年12月15日前向浙江銀保監局報送“無證明化”改革落實情況,相關經驗做法和困難建議等可一并報送。
(五)做好宣傳推廣。各級監管部門和銀行保險機構要對改革工作加大宣傳力度,加強政策解讀,宣傳新思路、新辦法。要及時總結典型經驗,做好推廣復制和宣傳工作,為金融服務領域持續深入推進“無證明化”改革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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