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廣西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桂林銀行兩名員工因違法放貸罪獲刑。
判決書顯示,案件發生于2011年,當時涉及違法放貸的張某和王某分別為桂林銀行賀州支行的客戶經理和行長,至案發時,張某已經調任建干支行客戶經理,王某則成為了桂林銀行監察保衛部紀檢監察部的工作人員。
據判決書披露,2011年11月,楊某借用劉某身份證,以劉某的名義向桂林銀行賀州支行申請1000萬元額度的循環貸款,負責楊某貸款的人是桂林銀行賀州支行客戶經理張某。
根據桂林銀行的要求,客戶經理應當開展貸前調查,深入了解客戶信息,判斷信貸業務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協調貸款調查工作。在申請貸款過程中,楊某以一間存在權屬糾紛的商鋪作為抵押,張某作為該筆貸款信貸員,違反國家規定,不認真履行貸前調查職責,出具失實的《關于劉某向我行申請1000萬元循環額度授信的調查報告》,并按照審批流程提交給時任賀州支行行長王某進行審批。王某在未核實相關材料是否屬實的情況下,簽字同意發放該筆貸款。
2011年12月2日,桂林銀行將該筆貸款發放。不到一年時間,該筆貸款就因為欠息形成風險。桂林銀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希望得到抵押物的賠償,但由于張某等人的瀆職,并未查出該商鋪所有權屬于他人,法院只能判處桂林銀行對該商鋪有用優先受償權,而且并不能對抵押物進行執行拍賣等,最終導致該筆貸款形成不良貸款。
經鑒定,楊某以劉某名義向桂林銀行賀州支行提供的貸款申請材料中,所有“劉某”的簽名均非本人所簽。張某供述,其在辦理這筆貸款業務時,沒有對劉某申請貸款提供的個人簡歷,相關采購合同進行調查,劉某本人在其辦理貸款時見過三次,但不確定是不是本人,也不能確定是否面簽過。
為什么楊某能夠輕而易舉的獲得貸款?
張某共說了兩點原因:一是楊某本身在桂林銀行就有貸款,要借新還舊,否則舊貸款將會逾期;二是行長王某表示無論如何都要發放這筆貸款,因為楊某是王某老鄉,和王某交好。
王某則表示,當時支行迫切發展業務,所以在審批流程和風險防范的意識不高,其不清楚貸款人提供的資料都是虛假的,其作為行長要負責任,但不能理解張某為什么沒有核實材料真偽,甚至連最基本的面簽都沒有做到。
2017年3月,桂林銀行將該筆不良貸款以債券形式打包給廣西廣投資產管理公司 ,并收回該筆貸款本金750萬元,剩余250萬元本金按照不良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予以核銷。
綜上,法院認為,張某王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2020年7月24日,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張某和王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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