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示,恒生銀行因應收賬款保理業務起訴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立公司”),追債1602.66萬美元。
《中國經營報(博客,微博)》記者從知情人處獲悉,金立公司正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目前陸續仍有債權人補充申報,清償比例還未確定。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應收賬款保理業務對于銀行來說規模并不小,該類業務屬于供應鏈金融中的一種,主要圍繞核心企業展開;應對應收賬款保理業務風險主要有兩點,一是把控好核心企業的還款能力、財務情況;二是做好確權工作,防止應收賬款偽造等。
保理之前金立風險已現
應收賬款保理是企業將賒銷形成的未到期應收賬款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轉讓給商業銀行,以獲得銀行的流動資金支持,加快資金周轉。
法院認定,金立公司與香港華勝泓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華勝公司”)存在買賣關系,金立公司向香港華勝公司采購物料,雙方在采購訂單中約定了合同金額、交貨地點、付款周期等。香港華勝公司出具給金立公司的發票中所列的付款方式與采購訂單中約定的一致,每份發票中均有香港華勝公司將所涉債權轉讓給恒生銀行的通知字句。
2016年10月25日,香港華勝公司向金立公司發出書面通知稱,香港華勝公司已與恒生銀行簽訂保理協議,金立公司目前或今后欠香港華勝公司,與貨物或服務的供應或提供有關的所有債務被轉讓給恒生銀行并由恒生銀行購買,因此,金立公司目前或今后欠香港華勝公司,與貨物或服務的供應或提供有關的所有債務應當支付給恒生銀行或按照恒生銀行的指示支付,并且要求金立公司按照恒生銀行不時指示支付此等債務,不得進行任何抵銷或索賠。同日恒生銀行亦向金立公司發出書面通知,通知的內容與香港華勝公司的通知內容一致。
法院認定,2018年3月12日,金立公司作為甲方,恒生銀行及香港華勝公司作為乙方,共同簽訂了《債權債務確認書》,內容為截至2018年1月1日甲方確認應付乙方貨款金額總計1602.66萬美元,上述貨款債權已轉讓予恒生銀行,甲方謹此知悉并同意向恒生銀行付款。轉讓后香港華勝公司與甲方再無任何債權債務關系,其無權再向甲方行使債權求償權。該《債權債務確認書》上有香港華勝公司的蓋章和金立公司加蓋的公章及其授權人劉立榮的私章確認。
天眼查顯示,劉立榮是金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判決書顯示,金立公司方面表示對于上述《債權債務確認書》相關債權債務真實性認可,但是在金立公司經濟緊張的特定情況下形成,并非金立公司真實意思表示。記者就相關情況與金立公司相關方面確認,但截至發稿并未收到回復。
據了解,劉立榮在2018年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金立方面從2013年開始就一直在虧損,費用大,產出不大,持續負現金流,一直在通過銀行輸血。
該筆應收賬款保理業務開展過程中,恒生銀行為什么沒有發現風險?金立破產清算進程是怎樣的?記者就相關問題與恒生銀行方面確認,恒生銀行方面表示:“不對客戶情況做出評論。”
恒生銀行提交的對賬單顯示,在恒生銀行提起本案訴訟即2018年2月8日之前已到期的貨款金額為1602.55萬美元,在2018年2月8日之后到期的款項有如下三筆,分別為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6日及2018年3月20日到期的,三筆貨款金額均為372萬美元,共計1116萬美元。
據上述內容,截至2018年3月20日,到期的貨款金額將共為2718.55萬美元。
法院認定,恒生銀行提交的18份采購訂單、發票與金立公司確認的《債權債務確認書》能相互印證,足以證明金立公司欠付案外人香港華勝公司貨款1602.66萬美元。香港華勝公司與金立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真實、合法,本院予以確認。判決金立公司向恒生銀行支付貨款1602.66萬美元。
應收賬款保理業務風險應對
某銀行公司機構部負責人告訴記者,應收賬款保理業務量較大。“應收賬款保理業務屬于供應鏈金融一種,一般是圍繞核心企業進行。這類大型企業上下游企業很多,上游可能有供應商、研發商、檢測商、制造商等,下流有分銷商等,上下游企業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會產生應收賬款。”
該人士表示:“核心企業一般都較強勢,在應收賬款保理業務中充當債務人較多。小型供應商需依附核心企業,核心企業一般會延期付款,由此出現的應收賬款便是該類保理業務的基礎,因核心企業一般有優化報表需要,不宜出現應收賬款太多的情況,故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市場需求也較大。當然,應收賬款保理業務有時候也在兩個強勢企業或兩個弱勢企業之間開展。”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趙錫軍表示:“應收賬款保理業務對于輕資產公司來說,是一項較好的融資業務,因為該類型公司沒有很好的抵押、質押品,可以用現金流開展融資。”
據記者統計,自2020年7月份至今,中國裁判文書網已公示多起銀行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糾紛。
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風險把控主要在哪里?上述公司機構部負責人告訴記者:“核心企業的還款能力、財務狀況是該類業務風險把控要點,要定期核查。”
另外,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自7月份至今已出現多起因確權不到位導致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糾紛。舉例來說,2020年7月30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公示的一則判決書顯示,李某為了從某國有銀行獲取“保理貸款”,偽造《棉花采購合同》,并提供虛假的福建宏遠集團應收款1807.74萬元的往來賬。在該國有工作人員按程序赴福建宏遠集團對1800余萬元往來賬款的真實性進行核實時,李某趁銀行工作人員不注意,在“回執”上加蓋了其私刻的公章及私章,最終騙取該行1440萬元的貸款。
上述銀行人士表示:“確權是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風控要點,即要確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系真實性,債務人也是該類型業務付款方。在實際操作中,因為確權問題引發糾紛的情況并不少見。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確權一定要到債務人單位財務辦公室蓋章查驗。”
趙錫軍表示:“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核心是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有些企業為獲得融資虛構貿易套取銀行資金,是該類型業務最大問題。銀行必須要了解供應鏈運行的情況,特別是主導企業。一般來講,供應鏈金融有主導企業來擔保或保證,要防止主導企業和上下游企業串通一氣,偽造現金流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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