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郝亞娟 王柯瑾 上海、北京報道
在經歷與桂林銀行金融借款糾紛案一審、二審敗訴后,近日,廣西匯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輪公司”)法人趙衛民在微博上舉報稱,其所在的公司被冒名貸款2.65億元,同時桂林銀行涉虛假訴訟。趙衛民向《中國經營報(博客,微博)》記者表示:“已開始刑事訴訟。”
記者了解到,該案件始于5年前,桂林銀行以“未依約定承兌和償還借款”等為由將匯輪公司告上法庭。但匯輪公司、趙衛民堅持認為,借款行為不是該公司真實意思,而是被他人利用假印章冒名貸款的行為。
那么這筆2.65億元借款將如何處理?目前什么進度?記者就此事采訪桂林銀行方面,其表示:“現處司法機關調查階段,不便透露。”
2.65億貸款糾紛
這起糾紛始于桂林銀行與匯輪公司簽訂的一筆借款合同。2011年12月,匯輪公司與桂林銀行簽訂《額度授信合同》,桂林銀行授信給匯輪公司項目貸款1億元、銀行承兌匯票1.65億元。同日,桂林銀行與趙衛民、唐某簽訂了《保證合同》,與唐某、吳某、潘某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與桂林佳信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法人陳某簽訂了《抵押合同》,就匯輪公司貸款1.99億元(2.65億元減去6600萬元保證金)提供擔保。
由于匯輪公司未依約定承兌和償還借款,桂林銀行于2015年6月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而匯輪公司、趙衛民認為,匯輪公司雖然與桂林銀行簽訂過《額度授信合同》以及辦理過開戶,但是從未在桂林銀行申請辦理過具體的項目貸款和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從未接受過桂林銀行發放的相關資金,亦從未向桂林銀行以“廣西匯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履行過還款義務和進行過結算業務等。
趙衛民介紹,之所以出現桂林銀行讓匯輪公司還款但匯輪公司認為不是自己借款的情況,源于匯輪公司認為存在“假印章”。即吳某以匯輪公司股東的名義,指使某公司員工偽造匯輪公司單位公章,在桂林銀行西城支行開設匯輪公司對公賬戶,并在相關銀行承兌協議、貸款支付憑證、出票申請書、轉賬支票、銀行承兌匯票上蓋印。同時,吳某指使某公司員工向桂林銀行提交偽造的匯輪公司等虛假的貸款證明材料,向桂林銀行申請發放2.65億元貸款。
記者查詢該案件二審判決書(2017)桂民終135號信息顯示,法院在認定涉案銀行承兌匯票及借款是否為匯輪公司所為時認為:匯輪公司、趙衛民并未否認銀行承兌匯票及借款實際發生的事實,只是抗辯稱該案存在《額度授信合同》條款被變造,匯輪公司銀行賬戶被他人冒名開立,匯輪公司只是形式上的借款主體,實質上并沒有支配資金,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該案涉訴的銀行承兌匯票及借款均為匯輪公司所申請,桂林銀行也依約開出銀行承兌匯票及發放了貸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最后,二審駁回了匯輪公司、趙衛民的請求。
近年來,關于“假印章”帶來的金融糾紛屢見不鮮。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曉明告訴記者:“實踐中,一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后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同時,一些違法人員惡意使用‘蘿卜章’進行經濟詐騙的案件也屢有發生。最高法2019年11月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確立了‘認人不認章’的原則,為解決‘加蓋假印章行為效力’問題提供了更加合理和高效的裁判思路。”
“《九民紀要》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具體而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則要取得合法授權。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無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徐曉明表示。
此外,作為商業銀行,也應履行識別真假印章的責任和義務。華東某城商行人士告訴記者:“一般來講,企業在銀行開承兌匯票時,公章、法人章以及財務章均需備齊;變更預留印鑒,需要重新蓋印鑒卡,需要法人操作,但是如果能拿到法人授權書,相關人員可以去代辦變更。”
涉嫌騙貸、虛假訴訟,誰擔責?
經過一審敗訴、二審被駁回,但匯輪公司、趙衛民認為,桂林銀行涉及虛假訴訟。
趙衛民表示,自一審、二審判決之后,其便開始刑事訴訟流程。據其提供給記者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柳檢公訴刑訴【2018】53號)顯示,經依法審查查明,案件涉及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違反發放貸款罪;虛假訴訟罪。
另外,根據趙衛民提供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柳檢公訴刑訴【2018】2號)顯示,經檢察院查明:桂林銀行將處置匯輪公司貸款風險一事交由該行資產保全部,時任桂林銀行資產保全部總經理秦某與另一公司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另一公司就受讓匯輪公司債權事項,不再通知匯輪公司。桂林銀行對匯輪公司金融借款糾紛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秦某等隱瞞桂林銀行已將匯輪公司股權轉讓及已經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致使匯輪公司一審敗訴,再審又被駁回,因此背上超2億元債務。
此外,趙衛民出示的一份由中國法律咨詢中心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法書字[2020]第0102號)認為,該案最重要的證據是桂林銀行和另一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書》等協議。從現有證據資料來看,該案一、二審判決均未提及“債權轉讓”問題,桂林銀行在本案再審立案審查階段提交的證據目錄顯示,前述《債權轉讓協議》等證據是桂林銀行在再審程序中提交的新證據。據此可見,匯輪公司、趙衛民在該案再審過程中才知曉案涉兩筆債權轉讓的事實,其在該案一、二審當中當然無法以此提出本案原告實際上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抗辯,一、二審法院亦沒有因此駁回原告桂林銀行的起訴,而是基于《額度授信合同》《固定資產借款合同》《銀行承兌協議》等,拋開債權轉讓而作出桂林銀行勝訴的判決。
據趙衛民提供的《桂林市人民檢察院被害人輸送權利義務告知書》顯示,桂林銀行、秦某等虛假訴訟一案,已由柳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至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是,與該行相關的另一重點人物涉及“假印章”的吳某的相關案件至今未結案,也使這起“刑民交叉”案件變得撲朔迷離。
徐曉明告訴記者:“《九民紀要》對于民事、刑事交叉案件的處理問題,也作出了更為具體明確的操作規定。《九民紀要》第128條明確,在行為人以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或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受害人請求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等情況下,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九民紀要》第130條則明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須以相關的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民商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編輯:朱紫云 校對:顏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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