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榆次農商行某支行行長和信貸員因違法放貸3000萬元被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二人均遭判刑。
判決書顯示,2015年10月,晉中順強輪胎銷售有限公司向榆次農商行北田支行申請3000萬元貸款,時任行長張某萍安排了信貸員杜某和劉某,對該公司貸款進行審核調查。
據法院查明,事實上,晉中順強輪胎銷售有限公司與晉中市鵬途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輪胎購銷合同為虛假合同。但作為該筆3000萬元第一調查崗的榆次農商行北田支行,并未對貸款主體晉中順強輪胎銷售有限公司的貸款用途真實性進行調查。
而身為該筆3000萬元貸款的主調人員,信貸員杜某也并未對晉中順強輪胎銷售有限公司的經營情況、貸款資格、還款能力進行實質性調查,僅根據該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來判斷貸款主體的經營情況、貸款資格、還款能力,沒有審核該公司提供的5751萬元的輪胎銷售合同的真實性。
同時,對于擔保方太原不知慢運動服飾連鎖有限公司負債經營,并不具備3000萬元貸款的擔保條件,且無償還能力的情況,杜某也未進行實質性審核。對該筆貸款另一擔保方山西鼎盛昌實業有限公司并無實際經營能力,系空殼公司的情況也未被進行實質性審核。
杜某、劉某對擔保公司的經營情況、貸款資格、擔保資質、擔保能力沒有進行實際調查,僅根據提供的擔保企業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來判斷擔保企業的經營情況、貸款資格、擔保資質、擔保能力,出具了貸前調查報告。
作為時任支行行長的張某萍,在并沒有審查出虛假資料的情況下就簽署了調查報告,通過審批后,貸款資料被提交至總行。2015年11月25日經總行召開貸審會,張某萍出席并匯報,致使榆次農商行貸審會審批通過該筆貸款。
貸款發放后,杜某也未履行職責進行貸后管理,該筆3000萬元貸款發放之后被擔保方山西鼎盛昌實業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岳某挪用。僅在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21日、2016年2月5日、2016年3月21日4次結息579776.43元,至案發前尚欠本金3000萬元,欠息11476758.57元。
貸款欠息兩個月后杜某向榆次農商行總行提交了對借款企業進行資產保全的請示報告。據裁判文書,晉中銀保監分局于2019年1月24日進行聽證,確認杜某陳述于本案貸款欠息兩個月后其向榆次農商行總行提交了對借款企業進行資產保全的請示報告,并認可其對防止貸款進一步損失履行了一定的職責。
另外,晉中銀保監罰決字﹝2019﹞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對張某萍在該案涉及貸款發放中存在貸款管理嚴重失職的情況進行處罰,取消其高管任職資格終身及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的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萍、杜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未對貸款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實質審查,導致違法發放貸款三千萬元且該款項未能追回,數額特別巨大同時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該案終審判決顯示,張某萍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杜某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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