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杭州銀行發布公告稱,近日收到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關于陳嵐任職資格的批復》(浙銀保監復[2020]516號)和《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關于潘華富任職資格的批復》(浙銀保監復[2020]491號)。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已核準陳嵐的公司副行長任職資格和潘華富的公司風險總監任職資格。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41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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