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新金融城
“通過調整民間借貸利率水平來降低社會融資成本,初衷是善意的且有一定現實性,但手段需要斟酌,目標也并非越低越好。”7月26日,在新金融聯盟在線召開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調整與支持實體經濟復蘇”內部研討會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如是說。
民間借貸利率該不該管?他表示,適當管制利率是必要的,不必過度渲染高利民間借貸的作用,要注意避免將少數例子當作典型來宣傳。
如何管?郭靂教授表示,民間借貸利率水平可考慮整體適當下調,并對利率結構和機制進行精細化、差異化的管理。具體而言,他從用途場景、相關主體、金額期限、擔保情況、地域習慣等五個方面進行了深刻闡述。
會上,捷信、新網銀行、信也科技等高層做了主題演講,中國政法大學李愛君院長、銀保監會相關部門領導以及多位資深法律專家點評,深度探討民間借貸利率問題。
民間借貸利率宜實行差異化、精細化管理
文 / 郭靂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民間借貸是一個熱點問題,主要核心有兩個:一個是該不該管利率,另一個是如果要管,怎么管合適。
民間借貸利率到底該不該管?
對于該不該管的問題,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答案。
傳統經濟學普遍持比較懷疑的態度。他們認為租金管制、價格管制、對特定群體的差異化保護都有可能將良幣驅逐出市場,造成供應的枯竭。這將導致放貸人及可貸資金越來越少,或者催生出不易受控制的、風險更大的黑市。
有經濟學家進而主張利息管制不僅沒效果,而且可能是危險的。香港大學陳志武教授曾對清朝從1732年到1895年期間各地記錄在案的一千多個債務命案進行過一個統計。研究發現,在高利貸引起的命案糾紛中,資金出借方的死亡比例比資金借入方更高,且利息越高,放貸方死亡的可能性更大。如遇災年,政府對高利貸管制更加嚴格,放貸方的死亡比例還會繼續上升。經濟學給出的解釋是,在法律不給予保護的情況下,放貸方只能以私力來解決糾紛。出借方索取的高利率可看作是其對生命危險及財產風險的一種補償。
法律學界對于利率管制,也有不同的認識。
契約自由派認為不大需要管制。例如,英國法理學家邊沁在“為高利貸辯護”一書中就逐項批評了管制高利貸的理由。
另一方面,無論是自然法還是實證法都承認管制利率的必要性和現實性。
法律還有受宗教影響的一面。世界上主流的宗教對放貸謀利,普遍采取的是排斥或抑制的態度。這也影響著社會對于高利貸的觀感。
我個人認為適當管制利率是必要的,不必過度渲染高利民間借貸的作用,要注意避免將少數例子當作典型來宣傳。
民間利率規制可從五個方面考慮
第二個核心的問題是利率怎么管。我有兩點思考。
第一,管理必須是動態的。無論是之前的四倍利率,還是目前司法解釋所確立的24%、36%兩線三區間,都會面臨這個問題。
兩線三區間比較簡單直觀、易于操作,但靈活性比較差,因此有必要設置調節機制。24%合不合理,適不適合所有地方?上世紀80、90年代,我國國債利率或銀行存款利率,若加上額外保值補貼,利率實際上差不多也達到20%。
中國古代自宋朝以來,有一個傳統的說法叫息不過本。若照此看,24%也未見得有那么高。目前我們面臨的政策困境在于金融市場利率在下行,因此民間借貸成本方面的矛盾被凸現放大出來。
第二,民間借貸利率可考慮整體適當下調,但更重要的是對利率結構機制進行精細化、差異化的管理。具體可從用途場景、相關主體、金額期限、擔保情況、地域習慣等五個方面考慮。
其一,從用途和場景上做簡單的區分。比如對生活消費類的借貸管制可以更嚴,而對生產商業經營類的借貸可以有限度地寬松。
其二,就相關主體區別對待。對個人的借貸利率可給予更多的管制,但對公司的借貸,管理可以較寬松。雖然小公司等商事主體的借貸往往和其股東擔保綁在一起,很難嚴格區分個人和公司。但公司有天然的股東有限責任,從法律層面起到對個人一定程度上的保護。
當前個人破產制度存在缺失,也需進行補充。一旦制度補齊,對利率的管制也可適當地放松。需強調的是,非法轉貸牟利是必須重點打擊的。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低買高賣,而是在做制度套利。
其三,從金額期限來說,數額小的民間借貸,利息可以定得高一點、寬容度大一點,但期限要短。國外的payday loan都是超短期的。民間借貸利率并不隨著期限變長而上升,這點上跟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表現是相反的。
其四,擔保情況。24%、36%一般是指無擔保的信用貸款,如果借貸有抵押品,利率水平就會整體下降。當前法律包括民法典在內,都希望擴大借貸抵押品的范圍,從而起到降低利率水平的作用。
其五,地域習慣。以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曾提到,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這給了各地法院一個空間,各地情況確實不同,結合各地區實際情況處理是有必要且合理的。
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建議
從法律角度我再提幾點看法。
第一,事實上法律提供了工具,即便直接、明確的利率管制不是那么嚴格,法律人還是有辦法的。比如《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公序良俗,而傳統上也一直有用顯失公平或者乘人之危來解決利率過高的問題。
第二,我國有較突出的民間借貸職業化趨勢,這可能導致法律處理由民法思維向商法思維遷移。民法更多的是保護個體、契約自由,而商法更多的是追求效率、交易安全。
第三,談到利息,我們一般會講期間利息、逾期利息,但在法律處理上其經常和違約金一起構成利息整體水平。
第四,從監管角度來說,也有一些工作可做。比如常說的日息多少、月息多少,監管上應當要求轉換(年化),這樣能給借款人更清晰的提示,避免了行為經濟學上所說的Framing誤導。
去年年底最高法發布的《九民紀要》有些地方講到了借貸,包括確定利率的標準,認定變相利率,否定高利轉貸,限制職業借貸人等等。《九民紀要》的規定傳遞出從實質上減少債務人應當承擔還債金額的政策趨向。
總之,通過調整民間借貸利率水平來降低社會融資成本,初衷是善意的且有一定現實性,但手段需斟酌,目標也并非越低越好。
政策制定是一個博弈的過程,有妥協有試錯,最終是一個平衡。很多時候不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更大程度上是在一個區間內做波動。我們今天做的討論和工作都是在努力尋求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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