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裁判文書網披露大慶市中院二審裁定,原建設銀行大慶分行行長郝國穎二審維持原判。認定郝國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1個月。
據悉,2019年4月,大慶市監委通報郝國穎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正接受監察調查。
經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郝國穎利用自己擔任建行大慶分行副行長、行長的職務,負責主管建行信貸業務和全面工作的便利,非法收受請托款人民幣360萬元、美金1萬元,合計人民幣366.3785萬元。
在案證據顯示,郝國穎共計收受賄賂12起,其中最大的一起為人民幣100萬元,最小的一筆為女兒結婚時,收受禮金1萬美元。
另查明,2019年4月12日,大慶市監察委員會對郝國穎涉嫌受賄問題立案調查,同日,對郝國穎采取留置措施。審查期間,郝國穎如實交代了組織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同時還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同種其他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郝國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國有公司建行大慶分行副行長、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66.378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一審判決,被告人郝國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近日,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郝國穎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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