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了《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在當天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為促進金融和民間資本服務實體經濟,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設定了24%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實踐中有的觀點認為這個利率標準太高,不利于實體經濟發展。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我國民間借貸市場是正規金融市場的必要補充,對于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來確實有一部分市場主體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人民法院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這個問題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視。
鄭學林介紹,為有效規范民間借貸,引導民間金融健康有序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多個文件,強調強調從嚴把握法定利率,對于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形式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依法不予支持。
對于社會上反映的司法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的問題,鄭學林稱,我們正在抓緊研究。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以及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大形勢下,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對于紓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以及從源頭上防止“套路貸”“虛假貸”具有積極意義也是最有效的解決方案。今年通過的民法典明確規定,國家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結合民法典的最新規定開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訂工作,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項內容。司法解釋修訂總的原則是兼顧利率市場化改革與維護正常金融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貫徹意見》對此均有所規定。
鄭學林還強調,民法典擴大了擔保合同的范疇,為非典型擔保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據,這是擔保觀念上的巨大進步。《貫徹意見》在服務企業融資方面明確指出要依法認定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效力,這對于促進商事交易健康發展,擴大企業融資擔保方式具有重要作用。
有知情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今年春節前后最高法就在醞釀修改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相對于之前的24%、36%劃分兩道“紅線”的做法,主流的意見是設定一個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這個上限有專家建議參考之前一年期利率的4倍,現在可以參考央行LPR報價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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