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揭陽中院二審裁定,對揭陽農商銀行原支行長違法放貸案維持原判。
據悉,該案系一起以支行長鄭某明為主的集體作案,另外還有副行長黃某忠及3名信貸員均被判刑。
原審判決認定:揭陽榕城農村商業銀行江南支行(前身為揭陽市區**信用合作聯社榕城信用社,下稱農商行江南支行)于2011年6月1日更名為廣東揭陽農村商業銀行江南支行。被告人鄭某明為農商行江南支行行長,負責全面工作及信貸業務審批;被告人黃某忠為農商行江南支行副行長,負責信貸管理、審查崗工作;被告人鄭某東、蔡某生、金某陽為農商行江南支行信貸員,負責信貸調查崗貸前調查工作。
2008年10月至2011年7月期間,時任農商行江南支行行長的鄭某明,在明知鄭某借用22人的名義虛構借款用途的情況下,授意黃某忠、鄭某東、蔡某生、金某陽違反銀行相關規定,在未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等申貸條件調查核實的情況下,通過信貸調查崗貸前調查和審查核準崗的審核,然后鄭某明自己同意審批發放貸款,所貸款項由鄭某實際使用。
后因鄭某生意經營不善,無法歸還貸款,造成銀行貸款損失共計人民幣870萬元。
2018年10月26日,鄭某明、黃某忠、鄭某東、蔡某生、金某陽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各自罪行。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明、黃某忠、鄭某東、蔡某生身為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被告人金某陽身為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鄭某明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6萬元;另黃某忠等4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24個月不等。
宣判后,鄭某明提出上訴,認為本案是以單位名義作出,違法所得也歸單位所有,應認定為單位犯罪。請求對其宣告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原判量刑并無不當,應予維持。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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