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億規模的互聯網貸款迎來新的監管辦法。
7月17日上午,在征求意見完成后,銀保監會正式公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互聯網貸款新規)。《辦法》要求,單戶用于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在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自主風控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避免成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
現行相關管理辦法未完全覆蓋上述問題,且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對客戶進行線上認證,實際上已突破了面談面簽和實地調查等規定。因此,有必要盡快補齊制度短板,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規范發展。
什么是“互聯網貸款”
《辦法》將互聯網貸款定義為“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于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并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貸款支付、貸后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根據上述定義,以下貸款不屬于《辦法》規范的范疇,仍適用現有授信、貸款等相關監管規制。一是線上線下結合,貸款授信核心判斷仍來源于線下的貸款。例如,目前大多數所謂的線上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供應鏈融資等,商業銀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預授信等實質風險評估環節均在線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慮將貸款申請及后續操作環節于線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質押貸款。例如以房屋等資產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押品的評估登記等手續需要在線下完成。三是固定資產貸款。因固定資產貸款涉及較多線下審查內容,不屬于《辦法》定義范圍內的互聯網貸款。
互聯網貸款除應遵守《辦法》規定外,也應遵守現有相關監管規制中關于授信、貸款等的一般規定。
下列貸款不適用《辦法》:(一)借款人雖在線上進行貸款申請等操作,商業銀行線下或主要通過線下進行貸前調查、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貸款授信核心判斷來源于線下的貸款;(二)商業銀行發放的抵質押貸款,且押品需進行線下或主要經過線下評估登記和交付保管;(三)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貸款。
單筆不超過20萬元
此次發布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最受業內關注的條款之一,是互聯網貸款應當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的原則。
具體是,單戶用于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銀保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等對上述額度進行調整。商業銀行應在上述規定額度內,根據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費場景等,制定差異化授信額度。
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按照互聯網貸款的區域、行業、品種等,確定單戶用于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上限。對期限超過一年的上述貸款,至少每年對該筆貸款對應的授信進行重新評估和審批。
防控互聯網貸款風險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近年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快速發展,各類商業銀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與傳統線下貸款模式相比,互聯網貸款具有依托大數據和模型進行風險評估、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無人工或極少人工干預、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在提高貸款效率、創新風險評估手段、拓寬金融客戶覆蓋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互聯網貸款業務也暴露出風險管理不審慎、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充分、資金用途監測不到位等問題和風險隱患。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最終定稿的《辦法》有數出修改,在風險管理方面,考慮到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多維度、多要素判斷借款人信用狀況特征,采納相關機構反饋意見,將第二十條“稅務、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信息”不作為強制性信用狀況判斷要素。在放款控制方面,在明確商業銀行放款環節加強風控的前提下,允許其根據自身風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選擇是否再次進行征信查詢;在擔保增信方面,增加“商業銀行不得因引入擔保增信放松對貸款質量管控”要求,強化商業銀行主體責任,防止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空心化”。
該負責人表示,互聯網貸款業務具有高度依托大數據風險建模、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易出現過度授信、多頭共債、資金用途不合規等問題。為有效防控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辦法》重點從以下方面進行規范。
一是明確互聯網貸款小額、短期的原則,對消費類個人信用貸款授信設定限額,防范居民個人杠桿率快速上升風險。
二是加強統一授信管理,防止過度授信。商業銀行應當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狀況,并通過風險監測預警模型持續性進行監測和評估,發現預警觸發條件的,應及時預警。
三是加強貸款支付和資金用途管理。商業銀行對符合相應條件的貸款應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細化受托支付限額管理。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于房產、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于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如發現貸款用途違法違規或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應當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貸款。
四是對風險數據、風險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壓實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主體責任。
五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建立數據統計與監測機制,并可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等因素提出審慎性監管要求,嚴守風險底線。
規范“聯合貸款”“助貸”
21世紀經濟報道曾拆解互聯網貸款信貸聚合模式,在互聯網貸款產業鏈上,當前流行的玩法是“信貸聚合模式”,即助貸或聯合貸款,由螞蟻金服、平安普惠、度小滿金融、微眾銀行或新網銀行等金融科技機構牽頭或撮合,引入大數據風控、擔保增信、銀行等資金方。
《辦法》對“聯合貸款”“助貸”等現行業務模式進行了定義。
其中,“合作機構”是指在互聯網貸款業務中,與商業銀行在營銷獲客、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支付結算、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包括但不限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電子商務公司、非銀行支付機構、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機構。
《辦法》要求,互聯網貸款業務涉及合作機構的,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等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有效開展。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目前,商業銀行通過多種方式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有效規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類機構之間優勢互補、提高效率,但部分銀行對合作機構管理較為粗放,如沒有建立全行統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機構資質存在缺陷、對合作機構的持續性管理不足等,引發銀行聲譽風險。為引導商業銀行審慎開展與合作機構的合作,防止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傳染,《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從準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統性的管理機制,提升其精細化管理能力。
一是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準入機制,并實施分層分類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從經營情況、管理能力、風控水平等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準入前評估,合作機構資質應和其承擔的職能相匹配。
二是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簽訂的書面合作協議中,應明確合作范圍、操作流程、各方權責、風險分擔、客戶權益保護等內容。合作協議應體現收益和風險相匹配的原則。
三是商業銀行應當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與合作機構的信息、合作類產品的信息、自身與合作各方權利義務等,避免客戶產生品牌混同。商業銀行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可通過應用程序接口等技術手段,在獲客、合同簽訂等環節與合作機構開展基于應用場景的合作。
四是商業銀行應當持續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定期進行全面評估;發現合作機構無法繼續滿足準入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關系。
在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自主風控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避免成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獨立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選擇合作機構,避免對合作機構的過度依賴;同時要求銀行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納入限額管理,并對單筆貸款出資比例實行區間管理。
合作機構須有貸款資質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資金用于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審慎選擇合作機構,制定因合作機構導致業務中斷的應急與恢復預案,避免對單一合作機構過于依賴而產生的風險。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和不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監管要求的合作機構提供的直接或變相增信服務。商業銀行與有擔保資質和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監管要求的合作機構合作時應當充分考慮上述機構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風險。商業銀行不得因引入擔保增信放松對貸款質量管控。
商業銀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清收。商業銀行應明確與第三方機構的權責,要求其不得對與貸款無關的第三人進行清收。商業銀行發現合作機構存在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并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及時識別、評估和緩釋因合作機構違約或經營失敗等導致的風險。對合作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全面評估一次,發現合作機構無法繼續滿足準入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關系,合作機構在合作期間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將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機構名單。
地方銀行跨區暫未限制
當前,“聯合貸款”“助貸”有不少城商行、農商行等區域性銀行參與。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地方法人銀行應當堅守發展定位,在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時主要服務當地客戶。考慮到各家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以及風險管理能力差異性較大,《辦法》暫未對地方法人銀行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設置統一的定量指標進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銀行應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并確保有效識別和監測跨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
同時,監管機構有權根據商業銀行跨區業務的規模、風險水平等提出進一步審慎性監管要求。
部分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的銀行不受《辦法》關于跨區經營的限制。
2年過渡期
為盡可能地保證現有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連續性和保護客戶權益,《辦法》按照“新老劃斷”的原則,設置2年過渡期。
《辦法》實施之日起,新增業務應當符合《辦法》規定。過渡期內,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業務,應在控制整體規模基礎上,逐步有序壓降,同時按照《辦法》規定,在風險治理架構、風險模型管理等方面進行規范或整改。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所有存續互聯網貸款業務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為強化現有存量業務的規范,《辦法》規定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商業銀行應當將業務規劃、風險管控措施、存量業務、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情況報告監管機構。監管機構在對上述報告進行評估時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要求商業銀行進行整改。商業銀行存量業務需要整改的,應對照《辦法》制定相應的過渡期整改計劃與上述報告同步報告監管機構,由監管機構監督其有序實施,并視情況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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