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詐騙案歷經六次審理,至今終于完結。
7月14日,裁判文書網披露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對滎陽農發行原信貸部主任詐騙案維持原判。
該案歷時兩年,法院前后共六次審理。2018年4月,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經陳某提出上訴后,二審裁定發回重審。2018年11月,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判決,經陳某上訴后再次發回重審。2020年2月,禹州市人民法院進行第三次審理,陳某又一次提出上訴。
這到底是怎樣的一次詐騙案?
裁定書顯示,陳某,男,生于1963年,1996年調入滎陽市農發行信貸部主任,2016年11月份主動辭職。因涉嫌詐騙犯罪,2017年3月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受案登記表證明:2016年12月8日9時許,禹州市公安局接到禹州市恒通維配信息服務中心楊某上門報案,稱因其公司需要一筆資金周轉,通過朱君萍認識陳紅霞,陳紅霞承諾通過滎陽農業發展銀行為其貸2000萬元,但需要其交納手續費150萬元,楊某轉賬149萬元后陳紅霞并未為其辦理貸款,并以各種理由推脫。
原判認定: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陳某伙同他人,在農業發展銀行滎陽市支行其本人辦公室內,以虛構在滎陽市農發行能夠辦理2000萬元貸款為由,詐騙被害人楊某人民幣149萬元。
據悉,陳某曾多次伙同他人以辦理貸款為名進行詐騙。
原判認為,被告人陳某伙同他人虛構在滎陽市農發行能夠辦理2000萬元貸款為由,騙取公民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系共同犯罪。遂判處陳某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這次,陳某再次提出上訴未被發回重審。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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