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一份職務侵占的二審判決書,顯示本溪市商業銀行前員工高某侵占本單位資金125.5萬元。
據判決書披露,2010年9月至2013年7月,高某就職于本溪市商業銀行,依靠工作的便利,冒用多人身份,偽造房屋所有權證,騙取銀行貸款125.5萬元,其中60萬元為高某伙同田某共同騙貸,所有錢款均被高某與田某用于個人揮霍。
2018年8月,本溪市商業銀行到公安機關報案。判決書顯示,早在2014年,高某就因為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服刑于撫順市,所欠本溪市商業銀行的欠款已經無法清收。
2019年11月11日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并作出判決。法院認為,高某身為銀行信貸員,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田某伙同高某犯罪,數額較大;兩人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高某因此獲刑6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田某獲刑3年6個月。
法院判決后,高某和田某不服,向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2020年6月,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度審理,并發現兩人的部分犯罪事實有誤,且采納部分上訴意見,最終判處高某有期徒刑5年10個月,田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