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多家銀行因百姓傳謠信謠,遭儲戶擠兌,對于大多數儲戶來說,跟風擠兌完全沒有必要,因為我國已經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一、什么是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全球已有110多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我國也是其中之一。
在存款保險制度制定實施之前,我國的銀行機構大部分是國有銀行,其它的股份制銀行、地方銀行、行業銀行也都是以國有資本為主建立起來的。長期以來我國銀行機構,實際上政府進行某種程度的信用背書,由政府承擔兜底兌付責任,所以存款風險很小。
但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政企分開是發展方向,各級政府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對于非政府債務的擔保、保證等行為都逐步進行了剝離。同時,近年來銀行業的放開,很多民營資本均可以設立銀行,銀行業國有資本管控的性質明顯轉變。受這兩個因素的影響,我國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銀行經營中要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為了抵御這個風險再由銀行機構共同出資向專業機構投保承擔對儲戶的保證責任,而政府不承擔兜底責任。
二、存款保險具體如何投保、如何兌付?
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存款保險條例》已經,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作為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正式標志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其中對于如何投保,如何兌付,條例有明確的規定:
1、投保主體是銀行,并且是強制投保。條例規定,我國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從存款保險覆蓋的范圍看,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也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屬于被保險存款的范圍。(但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不在被保險范圍之內)
2、存款保險的保費由投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交納,存款人不需要交納。
3、50萬以下7日以內全額兌付。條例明確規定了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被保險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二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四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條例還明確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也就是說,在存款保險制度之下:1、我國可以吸收公眾存款的所有銀行均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并向基金管理機構進行了投保。2、在四種法定情形之下(大部分均是涉事銀行面臨破產的情況),對于該行儲戶的50萬以內的存款,基金管理機構會在7日內足額償付。3、50萬以上部分存款,需要按照破產清算程序進行管理,最壞的情況就是銀行破產后對剩余資產按比例賠付。
三、存款保險承保主體具有特殊性,具有強大信用
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存款保險的承保機構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這個機構是何方神圣呢?因為法律條文需要具有穩定性,所以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實際上先后有兩個機構承擔該主體責任。
2015年5月-2019年6月,存款保險的保險費由中國人民銀行收取與管理,存款保險機構也設于中國人民銀行內部(金融穩定局)。
2019年6月至今,存款保險的保險費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收取和管理。根據相關信用網站和權威媒體信息,該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設立,注冊資本100億元,負責人目前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工作人員擔任。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等。
該公司的設立一方面是為了存款保險業務專業化,另一方面肯定是考慮到對于存款保險基金按照法律授權進行市場化動作。但無論怎么說,有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的信用背書,存款保險的保險費是非常有保障的。
四、銀行業本身具備的特殊性
銀行業本身就與其它商業模式具有很大不同性,通俗的講他并不提供可以實物化的產品或服務,只是用錢來生錢。所以,對于任何銀行機構來說,其大部分的存款都是要進行放貸,所有銀行機構自身的機動備用金都不可能滿足所有儲戶的短期集中取款需求。看待一個銀行是否有兌付危機,主要還是看他貸款不良率情況。只要沒有系統性的、多發性的貸款無法回收的情況,那么該銀行就應該認為是健康可控的。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每個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機構都要強制投保存款保險,同時還要在中國人民銀行交納一定比例的存款準備金,所以整體來看大多數儲戶的利益是有絕對保障的。所以銀行危機中,大部分儲備根本完全沒有必要跟風進行擠兌。浪費大量時間不說,對于很多定期的產品,提前兌付還要承擔不菲的違約利息損失。
同時,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銀行機構自身平時的風險管控能力也要提高,也必須要具備面對擠兌時通過市場手段拆借資金的能力。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及時足額滿足儲戶的兌付要求,銀行信譽才能樹立起來,避免事態向不良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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