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不代表所供職單位】
【正文】
一、此輪大檢查并非沒有先兆,公司治理、資產質量與業務經營仍是老三樣
(一)2020年6月24日(周五),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的通知》(簡稱27號文),意味著一年一度的銀保監會大檢查來了。實際上這并非沒有先兆,今年兩會期間,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曾表示“目前中小金融機構股東股權領域的問題依然比較突出、不規范金融創新業務仍存挑戰,2020年將開展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推動落實商業銀行股權托管舉措,并研究出臺大股東行為監管指引、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指引、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防止亂象反彈回潮,推動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二)從檢查要點上來看,公司治理(股權和股東)、資產質量(真實性)和業務經營(合規)是年年都有的老三樣,除貨幣經紀公司外,幾乎每類檢查對象都有。而宏觀政策執行則僅適用于銀行、保險、信托、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租賃公司四類,今年還新增了銀行保險信托三類機構的創新業務檢查(主要指互聯網業務、代銷業務等)。
二、2017-2020年歷年檢查相關政策信息梳理
(一)一年一度的銀保監會大檢查始于2017年,至今為止已持續四年,其中2017年為5號文、2018年為4號文、2019年為23號文、2020年為27號文。
(二)四年的檢查時間均有明顯差異,2017年為4月,2018年為1月(最早),2019年為5月(包商銀行事件之前),2020年為6月(新冠疫情國內形勢基本平穩之后)。
(三)進入2019年以來,檢查文件基本上全面覆蓋了銀保監會監管的金融機構,既包括銀行業,亦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中銀行保險信托業為重點領域。
(四)每一年都有一些新內容,今年同樣如此。
三、和2019年相比,2020年的檢查重點有哪些不同?
相較于2019年的檢查重點(詳見下圖中的23號文),2020年還是有一些明顯的不同,而這些不同之處實際上應該也是今年檢查時的特別重點,畢竟銀行保險業機構對那些傳統檢查要點已經有了心理準備。
(一)整體層面
1、宏觀政策執行放在銀行業檢查重點的首位、地位更為突出
2019年銀行業的檢查重點中將“股權與公司治理”放在首位、“宏觀政策執行”放在第二,但今年完全反過來,即將“宏觀政策執行”放在首位,表明宏觀政策執行的地位更為突出,這主要是因為今年上半年受疫情影響,推出了一系列宏觀經濟政策(如延期還本付息、再貸款、轉貸款、信貸傾斜、利率定價、扶貧政策、信貸投向等),監管部門需要看到這些政策的落實情況。
2、有舍有增,今年檢查重點和對象要明顯多于2019年
(1)2019年銀行業檢查重點有5項、2020年增加至6項,減少“重點風險處置”部分,增加了“對創新業務的檢查”和“整頓問責”兩部分。
(2)2019年保險業檢查重點有5項、2020年增加至7項,增加了“宏觀政策執行”、“萬能險業務”和“創新業務”三部分,減少了“產品開發”。
(3)2019年信托業檢查重點有6項、2020年增加至7項,增加了“融資類信托業務”、“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創新業務”三部分,減少了“非標資金池業務”和“同業業務”兩部分。
(4)2020年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檢查增加了“附屬機構管理”一項
(5)2020年特別提及對貨幣經紀公司的檢查,檢查內容主要為“違反有關業務規定,在未簽訂服務協議的情況下向金融機構提供經紀服務,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等”。
3、今年特別關注銀行保險信托領域的“創新業務”,如線上貸款等
2020年的檢查重點中,針對銀行、保險和信托領域,均特別提及對“創新業務”的檢查,這是2019年所沒有的情形。
(1)銀行業的創新業務主要包括線上貸款業務、信用卡業務和衍生產品業務,保險的創新業務主要針對銷售端(特別是互聯網銷售以及信托披露等方面),信托業的創新業務主要體現在規避監管要求領域(如明股實債、收受益權、新增多層嵌套業務、變相突破創新業務資格等偽創新)。
(2)線上貸款業務的深入探索可以參照我們于2020年5月10日撰寫的報告如何理解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監管規則?,衍生品業務應該主要是受到中行的原油寶事件的影響,信用卡業務近期的風險和套利問題也確實比較突出。
4、特別提及理財子公司
27號文特別提及將文件發至銀行理財子公司,從檢查重點來看,在銀行業“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有特別提及到理財子公司,即“母公司向理財子公司劃轉理財產品存在產品不合規、程序不規范、利益輸送、調節風險指標等問題”。
(二)銀行業1、宏觀政策執行:對資金空轉和房地產融資更為關注
在宏觀政策執行方面,除對之前民營和小微企業相關支持性政策(如延期還本付息、績效考核掛鉤、再貸款、轉貸款、信貸傾斜等)外,還特別關注資金空轉和房地產融資方面的問題。
(1)對貸款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結構性存款、大額存單和發放委托貸款等資金空轉套利行為進行重點檢查。
關于資金空轉問題的深入討論可以參見我們之前撰寫的一系列分析報告。
(2)對流動性貸款資金被挪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問題更關注。
(3)對代銷違反房地產融資政策及規定的信托產品等資管產品更關注。
2、股權與公司治理:對資本造假和虛增利潤向股東分紅問題更為關注
在股權與公司治理方面,對虛假注資、循環注資、抽逃股權等資本造假行為更為關注,同時新增對“虛增利潤向股東分紅”問題的關注。
3、信貸管理:更關注虛假出表的問題
信貸管理領域更關注資產質量的真實性,即對延緩風險暴露(嚴格來講這一舉措違背目前政策導向)、虛假盤活、虛假出表、非潔凈出表等問題比較關注,特別是對直接或借道各類資管計劃在信用風險未完全轉移的情況下將不良資產出表的情況尤其關注。
4、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更關注“假代銷”業務
影子銀行業務方面,除關注理財業務存量業務整改不到位、理財增量業務不合規、同業違規、委托貸款違規、代銷違規等傳統領域外,還特別提及假代銷的問題,即違規開展為本行授信項目提供融資或承接本行表內外資產的假代銷業務。
5、整改問題:更關注整改落實與機制建設、員工行為管理與問責
今年比較關注對先前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包括是否建立臺賬、整改問責方案、整改問責措施以及機制建設等方面是否完備和符合要求。同時還較為關注員工行為管理與問責機制建設。
(三)保險業1、宏觀政策執行(新增):主要集中于保險資金投向層面
這是今年保險業新增的關注點,從內容上看主要集中于保險資金投向層面,如保險資金是否投向禁止行業或產業、是否投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產領域、是否違規新增地方政府債務等等。除此之外,還比較關注保險產品是否偏離保障本源、扶貧政策是否落實到位等。
2、保險資金運用:更關注通道以及保險資管領域的不合規情況
這一部分主要關注保險資金的運用是否有堅持穩健審慎和安全性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幾個層面:(1)是否利用未上市股權和不動產投資等方式設立平臺公司,并通過平臺公司截留、挪用、轉移保險資金,向關聯方輸送利益,違規用于增資;(2)集中度超標;(3)發行通道性質的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以及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違反資管新規的多層嵌套要求;(4)借用受托通道變相開展高風險領域投資業務等。
關于保險資管行業的深入討論可以參見我們于2020年3月26日撰寫的報告一文讀懂保險資產管理新規(行業)。
3、萬能險業務(新增):更為關注萬能賬戶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萬能險業務是今年新增的重點,主要聚焦萬能賬戶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如是否單獨管理、保單是否采用同一結算利率、結算利率的確定是否存在風發兌付的情形、資產負債是否嚴重錯配以及對可能存在的利差損風險和流動性風險未制定可行的應對措施等等。
(四)信托業
對信托行業的深入分析可以參見我們之前撰寫的三篇報告,即2020年2月5日的報告一文讀懂68家信托公司與信托行業、2020年6月14日的信托行業正面臨新一輪洗禮與重構以及2020年6月16日的那些年,信托公司都在哪些方面受過監管處罰?。
1、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除非標資金池外,今年更關注通道類業務
在傳統非標資金池業務之外,還特別關注信托公司開展的通道類業務,主要包括(1)是否協助其它金融機構規避政策和規定;(2)對合作相關方的準入與權責界定是否健全和清晰;(3)為非金融機構變相開展金融業務提供通道;(4)通道業務整改是否符合要求等等。
2、融資類信托業務:今年的檢查重點,明確壓降融資類信托業務
這是今年新增的檢查重點,融資類信托業務是指受托資金以融資的方式借給資金需求方、大多屬于類信貸和影子銀行業務、具體表現為主動管理類信托貸款(包括工商企業類信托貸款、房地產信托貸款和政信類信托貸款等)。截至今年一季度,融資類信托、投資類信托、事務管理類信托規模分別為6.18萬億、5.11萬億和10.04萬億。
檢查重點除包括融資類信托業務是否盡職調查、貸后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準確計提減值準備等外,還包括是否按監管要求制定融資類信托業務壓縮計劃并有效落實等。今年6月18日,部分信托公司的融資類信托業務被叫停的信息嚇壞了整個市場,后來推測該舉措應是因四川信托爆雷事件而起,主要針對民營信托。
3、非金融子公司管理(新增):今年的整治重點
今年特別關注信托公司的非金融子公司,如未經批準設立、未按監管要求清理非金融子公司以及利用非金融子公司開展類信貸業務、非標資金池業務、關聯交易、進行監管套利等等。
4、經營管理:更為關注隱性擔保、資產質量和虛假出表等問題
除違規推介銷售產品、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未執行雙錄外,還更為關注隱性擔保、資產質量和虛假出表等問題。如是否以提供流動性支持函、回購承諾函等方式提供隱性擔保、是否真實反映資產質量、是否將風險虛假出表等等。
(五)其它領域:較為關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附屬機構管理情況
今年新增了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附屬機構管理問題的關注,主要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非金融子公司是否在戰略定位、內部治理、業務開展、審批授權等方面存在問題以及是否有壓縮集團層級并清理子公司、清理子公司是否合規等。
可以看出,今年的關注點新增了金融機構(如信托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非金融子公司清理和業務開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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