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銀保監會印發《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下稱《辦法》)。
《辦法》共10章104條,整合優化了銀行業、保險業行政處罰程序。
在進一步加大處罰執法力度方面,《辦法》構建了銀行業、保險業統一協調的處罰工作機制,為加大處罰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作為行政處罰基本程序規定,《辦法》堅持依法嚴格處罰的基調,推動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例如:
在處罰管轄方面,優化管轄權限規定,加強監管聯動,統籌調配監管資源,便于及時就近查處。在查處銜接方面,細化職責分工,明確工作標準,加強查處協同,提高工作質效。在處罰適用方面,明確從重處罰的情形,強調對于危害后果嚴重、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從重予以處罰。在人員問責方面,規定查處銀行保險機構的同時,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同步進行調查和追究。在紀法銜接方面,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紀檢監察部門,強化行政處罰與黨紀問責的銜接。
下一步,在《辦法》貫徹落實工作中,銀保監會將繼續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問責的高壓態勢,持續深入治理金融市場亂象,切實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5月27日,金融委辦公室發布11條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出臺《加強金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意見》,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按照過罰相當原則,明確對金融機構違法行為的按次處罰和違法所得認定標準,從嚴追究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責任,對違法責任人員依法嚴格追究個人責任,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對違法者形成有效震懾,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措施上,《辦法》一是構建“查審分離”工作機制,規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行立案調查、審理和決定相分離的行政處罰制度,規范行政處罰權力,形成有效制衡。二是明確回避規則,規定參與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存在與處罰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等情形的,應當依法回避。三是規范調查取證,要求調查人員進行案件調查時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現場檢查)通知書。對案件事實的調查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并依法充分收集證據。四是規定事先告知,要求作出處罰決定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適度延長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對擬處罰決定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對當事人進行事先告知。五是明確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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