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修訂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以下稱《問題解答第1號》),明確將過渡期內香港地區合格再保險機構分入內地直保公司業務時適用的再保險信用風險因子方案期限延長至2021年6月30日。
2017年5月,原保監會與原香港保監處簽署了《關于開展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等效評估工作的框架協議》,承諾在等效互認過渡期內(2017年至2021年)相互給予監管便利政策。2018年6月,中國銀保監會發布《問題解答第1號》,給予香港地區償付能力信用風險方面為期1年的過渡期監管便利政策;2019年6月,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修訂通知,將政策適用期延長一年,至2020年6月30日。此次修訂是中國銀保監會第二次延長該政策適用期限。
《問題解答第1號》的實施,有利于增進兩地保險監管互信,提升市場效率和監管效能,有利于內地保險風險更好地進行全球范圍分散,促進兩地保險市場共同發展。
與香港進行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等效互認并給予相應的監管便利政策,是中國銀保監會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進一步擴大金融業開放部署要求、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要舉措。中國銀保監會將繼續與香港保監局開展償付能力監管合作,進一步加強跨區域風險防范,堅定不移地支持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發展,維護香港經濟金融穩定繁榮。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修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0〕24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
2019年6月,我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修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0號,以下簡稱《問題解答》),明確了內地直接保險公司向香港地區合格再保險機構分出再保險業務時,應適用的償付能力評估信用風險因子方案。現對《問題解答》第7條中有關因子方案的適用期限等進行修訂,并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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