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山西省鄉寧縣人民法院披露刑事判決,對鄉寧農商銀行原客戶經理的違法行為,判處有期徒刑5年3個月。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郭某,男,1981年出生,原鄉寧農村商業銀行光華支行客戶經理(信貸員)。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在擔任山西鄉寧農村商業銀行光華支行客戶經理(信貸員)期間,未依照國家規定履行職責,發放貸款時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多次違法向他人發放貸款331.9萬元,數額巨大,致使貸款本金311.596萬元到期不能歸還,給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此外,郭某琦在任職期間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兩名借款人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期間歸還光華支行(光華信用社)貸款本息共計7.5萬元予以侵吞占有。
因涉嫌職務侵占罪,郭某于2019年6月被鄉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郭某在擔任鄉寧農商銀行光華支行客戶經理(信貸員)期間,未依照國家規定履行職責,發放貸款時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多次違法向他人發放貸款,數額巨大,致使貸款到期不能歸還,給金融部門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另被告人郭琦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單位的財物所有權,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數罪并罰,對郭某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3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和訊網無關。和訊網站對文中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