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銀行內部員工參與騙貸的現象時有發生,給銀行內控管理帶來了一定的挑戰。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2012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間,臨湘市農村商業銀行原橫鋪支行副行長余某利用職務便利,伙同鄧某峰虛構貸款用途,多次借用他人名義貸款。至案發,在冊借名貸款143筆,共計人民幣1414.41萬元。
副行長勾結他人
冒名貸款1400萬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8年9月,余某利用先后擔任臨湘市農村商業銀行長塘支行信貸員、橫鋪支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伙同鄧某峰虛構貸款用途,多次借用他人名義貸款。
具體分工為,余某利用手中放貸的權力,做資料發放貸款;鄧某峰直接或通過物色貸款對象到長塘支行提交貸款資料,進行面談面簽。貸款發放后,由鄧某峰管理貸款款項。
按照臨湘市農商銀行規定,長塘支行根據實際情況和貸款授權需要,行長可授權副行長10萬以內的小額信用、擔保貸款的發放。
截至案發,在冊借名貸款143筆,共計人民幣1414.41萬元,實際用于償還前期貸款本息244.38萬元,支付好處費給貸款人、擔保人、介紹人,及個人生活開支,現均已逾期。
同時,多名便民卡客戶反饋稱,自己作為擔保人在合同上簽字,卡辦好后被鄧某峰直接拿走,不清楚貸款的審批人和責任人,以及貸款的真實用途。
涉嫌違法發放貸罪
獲刑五年六個月
案發后,被告人鄧某峰、余某分別于2019年1月先后向臨湘市公安局投案。
臨湘市人民法院認為,余某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明知鄧某峰實施騙取貸款行為,仍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鄧某峰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給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余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鄧某峰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同時,責令鄧某峰向臨湘市湘市農村商業銀行退賠騙取的貸款11700345.34元。
公開資料顯示,湖南臨湘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7月24日,注冊地位于湖南省臨湘市城中北路6號,注冊資本為24,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程江華。
此外,據天眼查資料顯示,湖南臨湘農村商業銀行由“長沙先導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控股,后者大股東為“長沙先導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官網資料顯示,長沙先導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注冊資本金100億元,是長沙市政府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
2018年12月29日,岳陽銀監分局公布行政處罰信息表顯示,湖南臨湘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部分員工利用個人賬戶違規辦理業務的行為,被岳陽銀監分局行罰款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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