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湖北監管局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北轄內股份制銀行監管執行力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銀保監分局、直管組,各股份制銀行武漢分行:
《湖北轄內股份制銀行監管執行力評價辦法(試行)》已經我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湖北銀保監局股份制銀行處反饋。
湖北轄內股份制銀行監管執行力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評價目的。為進一步加強轄內股份制銀行審慎監管和合規監管,科學評價監管執行效果,合理分配監管資源,促進股份制銀行持續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湖北轄內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行。
第三條 評價原則。監管執行力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監管導向原則。以監管目標和任務為出發點,以推動監管規則執行為落腳點,突出對股份制銀行經營行為合規性與政策落實有效性的考量,旨在有效抑制其規避監管約束、進行監管套利的沖動,促進股份制銀行主動增強遵守監管規則的意愿,進一步提升監管執行力。
(二)精確制導原則。充分考慮轄內股份制銀行分支機構有別于法人機構的經營特點和監管重點,按照“多定量,少定性”的原則,將定量指標分為主要監管指標、監測指標和其他監管指標,并賦予不同的分值;將定性指標“定量化”,并進一步細分評分標準,避免評價結果出現多家銀行同處一個級次的高“集中度”問題。同時充分考慮各行經營沿革和業務規模的差異,對部分指標按照業務體量大小和政策涉及面予以適當區分評判。
(三)相機調整原則。在政策性任務評價要素項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銀保監會決策部署和宏觀經濟形勢、區域經濟發展狀況調整具體評價指標;在年度重要專項工作評價要素項下,根據各年度監管工作重點調整具體分項指標,保證評價工作與時俱進,各項任務按時完成。
(四)貫穿統籌原則。將評價工作貫穿于整個監管周期,而不完全依賴于監管年度結束后集中開展評價,并與現場檢查和日常非現場監管結合進行。對單家機構而言,一張評分表即可視為非現場監管工作臺賬,貫穿統籌全年重點監管事項。年度結束后的集中評價應視為對整個監管年度相關工作的整理和總結并最終確定評價結果。
第二章 評價標準
第四條 評價要素。轄內股份制銀行監管執行力評價體系由五項評價要素構成,分別為監管指標完成情況、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政策性任務完成情況、專項工作完成情況和監管配合度,合計總分為100分。
第五條 評價指標。評價指標是評價要素的構成單元,指標具體內容和分值設定以本辦法附件為準。各項評價要素的評分結果通過對評價指標的定量、定性評估打分,結合監管人員的專業判斷綜合得出。
第六條 評價方法。
(一)評價要素權重設置。五項評價要素的標準權重分配如下:監管指標完成情況占25%、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占20%、政策性任務完成情況占15%、專項工作完成情況占15%、監管配合度占25%。在保持總體穩定的前提下,機構監管處室商功能監管處室后,可根據當年度股份制銀行的風險特征和監管重點,對評價要素和評價指標進行適當調整并適時公布。
(二)評價指標得分。對各評價指標設定分值及若干評分標準。評分主要采取扣分制,依據評分標準嚴格進行扣分,各項分值扣完為止,不計負分。
(三)評價要素得分。評價要素得分為各評價指標得分加總。
(四)評價總分。評價總分由各項評價要素得分加總獲得。
(五)評價結果確定。根據分級標準,以評價總分確定銀行的監管執行力評價結果。
第七條 分級標準。評價結果從1至4共分為四個等級、10個檔次,數字越大表示被評價機構越低的監管執行力和越高的監管關注程度。其中,評價結果1至3級分別細分為A、B、C三個檔次。90分(含)至100分為1級,其中,97分(含)至100分為1A,94分(含)至97分為1B,90分(含)至94分為1C;80分(含)至90分為2級,其中,87分(含)至90分為2A,84分(含)至87分為2B,80分(含)至84分為2C;70分(含)至80分為3級,其中,77分(含)至80分為3A,74分(含)至77分為3B,70分(含)至74分為3C;70分以下為4級。
第八條 評價結果的含義。
(一)評價結果為1級,表示銀行能夠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全面實現了各項監管考核目標,各方面體制機制較為健全,經營管理狀況良好,只需給予常規的監管關注。
(二)評價結果為2級,表示銀行能夠較好地把握監管導向,較好地落實了主要監管要求,經營管理狀況大體令人滿意,但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通過加強內部管理和適當的監管督導可以得到及時整改,通常不需要特別的監管關注。
(三)評價結果為3級,表示銀行執行監管規則的主動作為不足,經營管理狀況一般,風險管理或合規管理存在一定缺陷,且有部分監管考核目標不達標、政策落實不得力的問題,自行識別和糾正問題的能力不足,需要監管部門更多地關注并采取措施。
(四)評價結果為4級,表示銀行沒有對監管要求和監管意見給予足夠重視,日常工作配合度低,部分監管指標和監管考核任務不達標,在風險管理、營運控制、合規性等方面出現較為嚴重的問題且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可能引發重大風險,需要監管部門密切關注和緊急介入。
第九條 被評價機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人員可對關聯指標加大扣分力度,直至直接將評價結果降為4級:
(一)輕黨建,政治要求貫徹不到位,執行組織紀律不嚴格,分行主要負責人被總行處以降級以上處分的;
(二)發生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含)以上的業內案件的;
(三)篡改、編造或人為調整核心報表數據,情節較為嚴重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
第三章 評價機制
第十條 職責分工。轄內股份制銀行監管執行力評價工作建立由機構監管處室負責牽頭、相關功能監管處室和銀保監分局配合的協調機制,保證對被評價機構的監管信息實現有效匯總和集中。
第十一條 流程環節。評價工作操作流程由信息收集、初評、復評、審核、評價結果反饋、檔案歸集6個環節組成。
第十二條 信息收集。評價人員通過評價協調機制,全面收集股份制銀行相關信息,為評價工作做好準備。信息收集內容及渠道包括:
(一)向被評價機構收集信息。依托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定期收集銀行的非現場監管報表并進行加工處理,形成基礎工作資料,包括機構概覽、指標套表、監管報告等;根據需要,向銀行定期或不定期收集相關業務經營和風險狀況信息資料,包括風險管理制度、風險評估報告、財務報告、內外部審計報告、案件情況報告、信息系統發展報告、現場檢查整改情況報告、上市公司的公開披露信息等內容。
(二)向相關功能監管部門收集信息。從現場檢查部門、統計信息部門、政策法規部門、創新業務監管部門、消保部門和案稽部門等相關功能監管條線收集信息,一般包括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意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信息科技風險監管情況、統計數據質量、監管和調研材料報送情況、普惠金融服務質效、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情況和案件處置情況等資料。
(三)向社會公眾及第三方機構收集信息。主要包括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對銀行的評價意見,社會公眾媒體的新聞報道和評價,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專業分析人員的分析報告等。
除上述信息以外,評價人員可針對性地進行實地走訪、開展監管約談,以深入掌握被評價機構風險狀況,或要求被評價機構報送已掌握信息的補充報告和情況說明。
第十三條 初評。評價人員對收集到的所有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按照確定的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填制評分表,形成初步評價報告。初評工作由股份制銀行處負責。
第十四條 復評。在初評基礎上,由股份制銀行處和相關功能監管處室共同組成復評小組,對初評結果進行再評估。復評人員不同意初評意見的,應闡明理由并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
第十五條 審核。由股份制銀行處分管局領導組織機構和功能監管處室進行審核,審核應當采取正式會議的形式開展,通過集體討論最終確定被評價機構的評價結果。股份制銀行處在評價結果審核通過后形成最終的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 評價結果反饋。評價工作結束后,由股份制銀行處及時將評價結果及各單項評價要素存在的突出風險和問題,通過會談、審慎監管會議或發文等形式向被評價機構通報,并提出相應監管意見。必要時,可向銀保監會股份制銀行部報告,并向股份制銀行總行通報。
第十七條 檔案歸集。評價工作全部結束后,評價人員應當做好評價信息、評價工作底稿和打分表、評價報告、評價審核會議紀要、評價結果反饋會談紀要等文件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十八條 評價周期。監管執行力評價周期為一年,年度評價工作原則上應當于該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完成。
第四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 監管執行力評價結果是監管部門衡量轄內股份制銀行風險程度和管理水平、規劃和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行動的重要依據,以及實施市場準入工作的重要參考因素。監管人員應當依據評價結果,深入分析風險及其成因,并結合單項要素制定每家銀行的綜合監管計劃,確定監管側重點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的頻率和范圍,切實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二十條 對1級行,視為良好類機構,實施積極的激勵式監管。
(一)支持加快創新發展。在省內二級分行、專營機構設立等機構準入事項上給予優先支持;鼓勵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先行參與各類改革創新試點。
(二)合理配置監管資源。總體認可銀行的自我約束和發展能力,按正常監管程序和周期對其實施監管。監管手段以非現場監管為主,按年召開審慎監管會議,除指定專項工作和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的突發重大事項外,原則上減少監管約談和走訪次數。適當降低現場檢查頻度,在保證最低頻度要求的基礎上,除銀保監會指定的專項檢查外盡量減少監管抽查和檢查。對評價結果為1C的銀行,可結合單項要素評價情況適度加強監管關注。
(三)積極推薦評先創優。在銀保監系統、各級地方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各類評先創優、政策試點、獎勵激勵等活動中給予優先推薦;在股份制銀行總行和屬地區域審計中心征求監管評價意見時適當給予正面評價。
第二十一條 對2級行,視為關注類機構,實施審慎的督導式監管。
(一)審慎開展市場準入。合理控制新設分支機構的數量和節奏;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側重于考察專業素質、合規意識和風控理念;督促審慎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
(二)適度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每季至少開展1次監管走訪或高管約談,每半年召開1次審慎監管會議;對其薄弱環節,主要以下發風險提示、金融監管意見書等形式督促落實整改。在序時性和“雙隨機”立項基礎上保持適當的現場檢查頻度,并輔以督查和核查。對評價結果為2C的銀行,應結合單項要素評價情況實施專項現場檢查。
(三)適當單列監管措施。堅持風險和問題導向,對本級內排名靠后的銀行,根據其內在風險水平、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發展趨勢,可采取警戒談話、增加監管報送范圍和頻度、提高風險監管標準、限制部分有問題的業務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3級行,視為問題類機構,實施嚴格的糾偏式監管。
(一)實施更加審慎的市場準入。以更加審慎的審查標準開展機構和高管準入;對重大存量風險處置不及時、突出問題整改不到位的,可要求其暫緩申報機構設立事項;適當限制高風險業務增速,原則上不支持其在轄內銀行業率先開展相關業務創新。
(二)嚴格實施非現場監管。根據本等級內具體檔次的高低,按照監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則,逐步增加非現場監管的手段和頻度,并視情況對產品和業務活動進行一定限制,必要時約見其高管人員,責令整改。對綜合評價結果為3B及以下的銀行,每月監測相關數據指標,每季召開審慎監管會議,大力督導問題整改和風險化解。
(三)加大現場檢查力度。適當提高現場檢查的頻率,同時對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風險問題隱患及時啟動專項檢查。檢查重點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薄弱、風險高或風險呈明顯上升趨勢的領域;非現場監管數據指標出現重大異常變化,需要進一步查證核實的領域;發展戰略、風險管理架構及內部控制體系等發生重大變化的領域;非現場監管中難以充分獲取信息,需要通過現場檢查深入了解的領域。對連續兩年綜合評價結果為3級的銀行,原則上第二年應組織開展1次全面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4級行,視為嚴重問題類機構,實施嚴厲的約束性監管。
(一)實施更嚴格的市場準入。對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嚴格限制其新設分支機構;必要時,可視情況實施部分分支機構市場退出;暫停開辦創新試點業務,限時壓降表內外風險資產規模;情節嚴重的,可責令更換高管人員或向其派駐監管人員。
(二)實施更強力的監管措施。給予持續密切的監管關注,在實施對3級行各類監管措施的基礎上,對4級行的監管約談頻率原則上提高到每月1次;原則上第二年即組織開展全面現場檢查,對相關違法違規問題從嚴從重實施行政處罰;適時向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通報風險情況;及時約談總行有關部門,督促其指導分行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并在監管部門監督下實施。
第二十四條 評價結果的披露和保密。為防止對監管執行力評價結果的誤用和濫用,參與評價工作的各方人員應當對評價結果進行嚴格保密,嚴禁向第三方披露評價情況。確有必要時,監管部門可采取適當方式向有關職能部門等披露評價結果,但應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開。
監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形式向被評價機構通報其綜合評價結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風險和問題,不得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眾披露,防止被外界曲解而引發市場波動或不利影響。各股份制銀行應當對本行評價結果嚴格保密,不得出于商業目的或其他考慮向新聞媒體或社會公眾披露。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定量指標,以從銀保監會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中獲取的數據為主。監管發現股份制銀行核心報表數據明顯失真的,以還原后的真實數據為準。
第二十六條 湖北銀保監局根據轄內股份制銀行不同時期的經營狀況和監管要求,適時對本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七條 相關二級分行的監管執行力評價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湖北銀保監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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